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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转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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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樊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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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2-01-22
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转发《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通知,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一人,因在北京市公安、交通、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进行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查出违规安装车载电台问题,执法人员当即拆除并扣留违规安装的电台及天线设备。根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上述违规安装的设备予以没收,并注销其电台执照。
  为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将会联合公安、交通、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等部门,对北京市内所有固定、移动电台进行严格检测与管理。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见后面转载全文),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业余无线电本身也是一种自律的活动,为提高广大会员的法律、法规意识、防微杜渐,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线电管制规定》、《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进行全文转载,希望广大会员能认真学习和领会。我们每个无线电爱好者都要做到自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等级操作证书》规定的频率范围和功率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在进行无线电通信活动时,应保持平和的心态,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北京市无线电协会的良好形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线电管制规定(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79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第十条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不再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
第十二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未完,接下帖。

ba1eo
离线樊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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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2-01-22
接上帖。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申请,依法进行指配。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使用电台呼号,不得扩大频率的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无线电频率时,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明确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频率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第八条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超过一年不使用或者使用未达到原指配规定要求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并书面告知频率使用人。

第九条频率使用期限内需要提前终止使用的,频率使用人应当在终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因国家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分配方案以及因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出调整或者收回无线电频率决定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告知频率使用人。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在本市公布的高山、高塔、高楼和机场等重要地区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测试,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第十三条持外地无线电台执照进入本市的无线电台,应当持无线电台执照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入本市使用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四条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需要变更核定项目或者技术参数的,应当事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撤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无线电台执照。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无线电台及其相关设备予以拆除、封存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与提供设台场所的产权人签订协议,明确无线电台(站)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提供设台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场地情况进行备案,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电磁兼容分析测试,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台场所。
  
  提供设台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专项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无线电监测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有可能影响无线电监测效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本市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
环境保护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电磁环境测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研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进行研制;需要变更技术指标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技术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已核准的技术参数。
  
  第二十四条生产、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在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的监测,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
  (四)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实行无线电管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实行强制性管理。
  
  实行无线电管制期间,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的;
  
  (三)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并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六)设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
  
  (七)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未对场地情况进行备案,或者在查处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工作过程中拒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未进行报告或者拒不接受监督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二)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未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调整、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的;

(四)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以及1995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 ba1eo 从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网站转发
离线bg1qky
发帖
2132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2-01-22
樊老,早上好,给您拜个早年。

那里能看到会员犯的具体错误啊?
离线樊绍民
发帖
4482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2-01-22
'
樊老,早上好,给您拜个早年。
那里能看到会员犯的具体错误啊?
'

也给您拜年,祝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网站都查了,没找到。

ba1eo
离线bg4hch
发帖
68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2-01-22
[quote=樊绍民]也给您拜年,祝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网站都查了,没找到。

ba1eo[/quote]
在中国业余无线电网上可看到
http://ham.hellocq.com/viewthread.php?tid=203096&extra=page%3d1
离线BG1Q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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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1-23
看来以后搬家,都得申请更换地址,卖二手,还得去注销才可以。。
离线cnn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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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1-24
汗,是在发射时被抓的?没开机在上面摆设不行么?车是私人的,人家喜欢摆,又不影响驾驶。
离线BD2SHV
发帖
737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1-24
北京无委处罚的合适么?
离线g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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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2-01-24
我认为如果此设备有移动执照就应该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移动执照就属于非法。因为移动执照上有使用范围,(地域,例如:北京)而没有设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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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g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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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2-01-24
的确是因为没有办理移动执照,所以被处罚了。
离线fuyunfan
发帖
2121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01-24
欺负人呀~!!
离线BA4II
发帖
27809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2-01-24
呀!是悬在ham头上的杀威棒啊!外出通联还是要小心些,不要轻易出招!
离线sunstar
发帖
1541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2-01-25
是啊,我的执照上只是南通,就是说到外地不行了?那些说/1,2,3,4,5,6,7,8,9,0的都是不行的了?
离线BH1MQC
发帖
76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2-01-25
啊,我的执照上只是北京,就是说到外地不行了?
离线bg4hch
发帖
68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2-01-25
'
啊,我的执照上只是北京,就是说到外地不行了?
'
如果电台要离开电台执照所注明的地址(或地区)要到发电台执照的无委去办理移动手续,到目的地后还要到当地无委去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合法发射。
离线bg4uvd
发帖
1859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2-01-25
业余无线电本来就是个[三不象].合法谁都想合法.看看现在全国的所畏业余中继.又有多少是合法有批文的中继.都是说是某某协会的.目前在国內只要是标有某某协会的都默认是合法的.这是误区.相反这些所畏的中继大部分都是被强势的车友征用.而这些车友就用这[合法的中继]问路与ktv.更有搞笑的是一般都把家属及子女-起入会.什么业余爱好.[没办法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有权入会].连短波也不会上的.就用个u段手台在那cq吃饭ktv.当然了这论坛也不会上的.
就业余电台要想完全合法化我想问问以下有谁全部能做到那-定能合法.
1.首先你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需是经信息产业部核准过的.即核准代码.真正自制的除外.
2.你审批的频率范围是否按执照上的审批范围在使用.
2.你是否按照审批的功率在使用.有没有超功率发射过.
4.你使用室外天线有没有申报过.室外天线的参数有没变更过.[方式与高度]变更后有没有办手续.
5.你的发射设备有没有超出审批使用区域.
6.你手台或车台上中继是否明白你上的这中继合法么.如中继不合法那你上的手台自然也是违法.
7.你是否一机-证在真正使用.更换设备后有没有及时到无管办办理变更手续.
8.有不缴会费退会的.你使用过的设备有沒有去办理注消.
太多了.不想例举了.无委想找你太简单了.希望无委严管要么真的放松.这不松不紧的在害人.
离线BA4ST
发帖
5556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2-01-25
不要埋头拉车,更要抬头看路

如今条件好了,不能只顾玩设备,不要忘记学习法规以及操作规程
离线bg4uvd
发帖
1859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12-01-25
所畏的某某协会搞活动.那台申请了移动吗.固定单边带电台位置要移动是要打报告到无委申请的.注意不是去某某地方协会打报吿.所以说业余无线电.无委想找你个非法理由还是不难的.无委说得没错.是有规定的.你说都在这么用但没法律依据.所以现在的业余无线电就是车友想用个电台cq吃饭而合法化.硬是让人家[爱你电台].业余电台早就变味了.十年前呼个cq那真是cq业余电台.而今业余无线电就是个:三不象:
发帖
12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12-01-25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离线樊绍民
发帖
4482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12-01-25
[quote=坐看风起云舒]和他说有屁用!这个1eo是何许人也,查了一下协会没这个人阿!据北京许多老hm反映,此人经常冒充协会人员到处发表言论,有蒙吃蒙喝的嫌疑![/quote]

谢谢这位朋友!本人注册hellocq.net网站,上边有真实姓名、电台呼号和家庭住址。我是一名退休的国家公务员,退休工资还够日常生活和玩玩电台、音响之类的开销,还没沦落
到“蒙吃蒙喝”的地步。
在这里发帖,是以个人身份说话的,转贴的内容,也标有出处。
这位朋友,能在这里报一下尊姓大名和电台呼号吗?本人希望和您交个朋友!
最后,向您拜年了,祝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ba1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