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际电联有关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imt-2000) 频率划分和技术标准,按照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我国无线电频谱使用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国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工作频段为:
(一)主要工作频段:
频分双工(fdd)方式:1920-1980 mhz / 2110-2170 mhz;
时分双工(tdd)方式:1880-1920mhz、2010-2025 mhz。
(二)补充工作频段:
频分双工(fdd)方式:1755-1785 mhz / 1850-1880 mhz;
时分双工(tdd)方式:2300-2400mhz,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共用,均为主要业务,共用标准另行制定。
(三)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工作频段:1980-2010 mhz / 2170-2200 mhz。
二、目前已规划给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825 - 835 mhz / 870 - 880 mhz、885 - 915 mhz / 930 - 960 mhz和1710 - 1755 mhz / 1805 - 1850 mhz频段,同时规划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fdd方式的扩展频段,上、下行频率使用方式不变。已分配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频段可按照批准文件继续用于gsm或cdma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若要改变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体制,须另行报批。
三、上述各规划频段作为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频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管理。具体技术指标、频率分配以及台站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四、自发文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停止分配和指配上述各频段频率,停止审批本通知第一条所述频段内新设无线电台站。
五、对上述各频段内既设无线电台站,应本着既要保障移动通信业务发展需求,又要妥善处理现用设备的原则,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的通知》(信部无[2000]705号)和《关于清理1885-2025mhz及2110-22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1]522号)精神处理。
以往有关频率规划,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邮电 通信 资源 管理 通知
抄送:全军无委办公室,直属单位;
部内:各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