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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想到的最大问题是:本地腿互换手台玩玩呼叫起来挺麻烦的.
其实参考汽车 :人有执照,带呼号.跨区喊什么的"/"一下;台有执照,定台址(手台随便移动,车台定车号).两证独立分别按 ..
(2012-07-06 22:30) 
取得呼号的先提条件是取得操作资质,之后是取得电台执照。只有从这两点入手,才能取得呼号。
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从以上两条来看,上位法明确了指配电台呼号属于行政许可。既然属于行政许可,那么就不能放在操作资质里,因为考取操作资质属于行政审批前置。那么就只能和电台执照一起发放。
再看同位法,即2009年的《无线电执照管理规定》,很好,这里压根没提到呼号的事情,那么和同位法不产生冲突。但是第三条中没有提及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但这不是冲突。
要想业余电台呼号归个人的话,行政审批能不能分两步走呢?即先指配业余电台呼号,再核发执照?同样来看上位法第八条第四款,其明确要求先有台(站),再行政许可。显然这条路就走不通的。想想也对,呼号既是资源,也存在着审批成本,不可能孩子没生户口先占上。
所以按照现在的写法,只要你还有一个台,呼号就归你;一个台都没了,呼号就收回。收回之后一年你又继续玩了,呼号你还用。我觉得现在这么写也是无奈之举,不过尺度已经很宽松了。如果这个期限能延长到3年会更满意。
但是在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表达呼号一定归于台(站)的意思。不过真的台都没了,还想保留呼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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