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2 年 11
月 5 日公布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2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在执照有效期
内可以按照执照载明的参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 B 类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证书的,可以按照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许可权限申请设置、使用工作在 30MHz 以下频
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 100 瓦,或者工作在 30MHz 以上频段且
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 25 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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