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总要一步步来,就目前的情况,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业余业务的认识还没不是最先进,甚至不少地区的认识还很滞后。不过好在国家局的认识还是站在了第一线、最前沿的,这就已经很好了。
在92年的《暂行办法》中,还有劳教释放三年内不能设定业余电台的文字。就当是来讲,很多人都知道这是不对的,一次违法只受一次处罚是法律常识,但是就当时的要求不能不这么写而已。如果想一步到位那么就是等待,无益于业余台的早日开放。
交通部和体委不能相提并论,交通部无委系统有“二级单位”(岸站),由上自下貌似有个系统,而体委没有。尤其是93年体委机构改革后,这个系统更无从建立。绝大部分省市体委长期不愿意管业余电台。直到2004年以后,部分地区体委发现了业余电台有利可图,才逐渐开始热衷起来,但这个时候新办法已经在起草之始,各地体委的纷至沓来已经是在赶搭末班车,是最后分一杯羹。好在也就是他们发现得比较晚,所以在初期、中期各地爱好者的负担并不大。
最开始提出收回业余电台管理的是辽宁无委监测站长张学,长期在无委和体委业务之间穿插,他确实对问题看得很清楚,对法规看得很透彻。第一个真正罢黜体委管理的是吉林无委尹继好,无论方式方法如何,至少是走出了无委独立承担业余业务的第一步,从法理上讲这个做法是对的,无可指摘。他们的看法和做法较其他地方相比都是具有先进性的。
跑题了,再说回来,由于交通部无委办是上下有体系,所以在1994年国家无委的《委托》办法出台后,交通部顺利拿到了部内无线电业务的委托管理权,可以自己分配呼号,自己打印执照,之后向国家无委备案。直到现在依旧如此。这是体委不可能做到的。而且交通部的使用单位主要是几大远洋公司,尽管后来他们从交通部分出来,成了独立企业,但是老的关系不可能就割断了。而且管理公司要比个人容易得多了。到了如今,船台几乎成了摆设,inmarsat才是王道,几乎每条船都有九位码,电台的作用成了备份。
业余电台的跨省使用其实是显而易见的,目前的写法,其依据是《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具体条款,无论你愿不愿意,做上位法所要求是必须的。但是电台是否跨境,这个谁也不好说,谁敢拍着胸部说自己的电台就永远不会去西藏?所以就好像香港人申请BL时一样,尽管办法一样写了跨省不跨省,但是最终大部分电台都是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