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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部颁的标准,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因此产生冲突的时候应遵守后两者。
我们ham在争取自己利益的时候要有理有节,我不过是在帮助大家完善自己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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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根本没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冲突。。。
从我前面帖子引用的条文可以得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解放军无线电管理也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各国无线电管理都给予itu频率规划相当尊重。试想,如果各国的军事通讯都超越国家无线电管理,而各国都不尊重itu频率规划,频率资源会是怎么样?
我不知道国内有没有火腿
正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灾后过些日子我将正式投诉。如果大家有兴趣,在论坛上开个帖子,报名联名投诉。
如果大家
真的都有热情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不作为,在征询律师意见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我愿意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诉讼在北京行进,我没有办法投入太多时间,但愿意出力。
频率资源是业余无线电的生命线。我再次建议crsa发挥应有的作用。arrl针对bpl干扰的作为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