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的标识
为更完整、精练,准确地描述某种发射类别的特性,圃际电联(ITU)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1979年,日内瓦)最后法案中的无线电规则第四条规定,各种发射应按照其必要带宽及类别加以标识。
国标GB12046-89规定,发射标识由九位字符组成。具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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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带宽 发射类别 发射类别
基本特性 附加特性
其前四位字符表示必要带宽,第五位、第六位、第七位字符表示发射类别的基本特性,第八位、第九位表示发射类别的附加特性。
①必要带宽
必要带宽由三位数字和一位字母组成。字母相当于小数点位置,并用来表示带宽的单位,注意第一个字母不能是O、K、M、G。各种不同频段的频率所使用的单位规定如下:
② 发射类别基本特性:发射标识中第五个字符表示主载波调制方式,具体标识符规定如下: 发射标识中第六个字符表示调制主载波的(各种)信号的性质。其具体标识符规定如下:
发射标识中第七个字符表示被发送信息的类型。其具体标识符规定如下:
其“信息”一词不包括诸如标准频率发射、连续波及脉冲雷达等所发出的连续而恒定的信息。
3发射类别附加特性 发射标识中第八个字符表示各信号的详细说明。其具体标识符规定如下:
发射标识中第九个字符表示复用性质。其具体标识符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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