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业余电台必须按《无线电台执照印制、核发暂行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启用。并应将办理执照的资料报国家体委备案。
第十二条 集体业余电台应设有台长(可兼职)和必要的教练或管理人员。更换台长时,原台长已离去,新任台长未到职以前,必须指定一名教练临时负责,否则,电台应暂时关闭。
第十三条 业余电台的值机人员必须持有“业余电台值机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省。市、自治区体委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发。证书暂分一、二、三、四级。四级证书只能在业余收信台上工作,三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的3.5兆赫、7赫频段进行工作,二级证书可在联络台上用全部业余频殷进行工作,一级证书可用自己的呼号在集体电台上进行工作。各级值机员的考核办法及标准由国家体委制定颁发。
第十四条 持有证书的爱好者到集体电台工作时,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在场共同值机。
只找到老的,好象新的上面没有讲集体台的,理解应该是必须有该台的教练(台长)在场共同值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