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这一条不符合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实际情况,不利于业余无线电的健康发展。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所有设备应该更注重实际检测结果,不应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作为必要条件。目前取得型号核准的短波电台也就50多个型号,都很贵,一个真正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有几个会花那么大的价钱去买这些设备。所以个人认为应该修改。
第二十五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这一条符合了当今业余无线电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无线电管理的科学化,我表示赞同。
希望新的管理办法能在促进业余无线电健康发展上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