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crsa会员关心明年会费怎么个交,说明不少火腿希望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对协会有感情。我想crsa总还是会出台具体缴费办法的,等待就是。至于“换东家”的说法,我个人理解是,这种提法不准确。
现在大家手头的两个“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还是1982和1992年的版本。二、三十年已经过去,早已脱离社会进步。1992年制定“暂行办法”是为了配合在老百姓中开放个人业余电台。当时的情况是,改革开放开始不久,计划经济单一集体所有制的狭窄发展模式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大部分社会活动,包括居民的迁移、旅行、就职...等个人活动也都还离不开某一个“组织”的掌控和干预;历次政治运动中业余电台被当作潜在敌特工具的担心也还很普遍;群众生活水平不高,个人经济能力也没有多少差别,还无法预见到成千上万人能爽快地购买价值数千元设备的今天,当时全国仅有的几十部集体业余电台基本都是在国家体委无线电运动学校的直接扶植和牵头下建立的。此外,解放后无线电的主管部门经历了邮电部、文革时期军管性质的“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87年刚建立了面向地方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省市区两级管理系统和地市县级派出机构,如何开展直接面向基层公民的个人业余电台管理还没有经验。因此形成了制定管理办法时的认识基础,既必须要依靠一个官方机构来组织活动,才能推动个人业余电台的开放(就像过去卖粮只能有粮食局、卖书只能靠新华书店一样),保证不出问题。这就是规定申请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必须加入crsa的背景。
日月如梭,光阴似箭,转眼将近20年过去,社会有了很大的进步,制定新的业余电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新办法是否还会要求申请设台必须加入crsa?肯定不会。是否会要求加入别的民间组织?肯定也不会。批准设置无线电台和指配电台呼号是国务院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的两项行政许可。要求老百姓在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时必须以强制加入特定民间组织为前提,是没有任何上级法律法规依据的。而且,民间组织的章程肯定都有“自愿加入”的条款,政府发部门规章指定加入,也是违背民间组织的性质和章程的。所以将来火腿加入那一个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或者是否加入,都由本人决定。任何一个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也要完全靠自己的服务和影响来吸引会员。问题不是火腿必须要找哪个东家,而是协会必须要体现火腿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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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ba1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