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1TRP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 ..
(2012-07-10 23:39) 
关于这个:
“对照看了一下,上位法中除了通讯外还有服务一项,而在第八条中只有通讯范围一项,如果不提服务的话,相关文字值得商榷。大家的异议我看主要还是根据目前使用电台通联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
简单补充一下。
正式书面文字中的“服务”和一般语境中的“服务”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这并不限于法律法规等政府文件哦。)
“服务”对应了“权利”和“义务”。双方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注意引号,不要误解)。
通常是政府服务于法人(企事业单位)、公民,或者法人服务于法人、公民。
(个体户有点特殊,但也算是法人)
业余无线电领域,其宗旨和实质都不应当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通俗地讲根本不应该出现“服务”行为。
每一个个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应当是“四海皆兄弟”的关系。
兄弟之间相互帮忙、照应,和“服务”还是要有所区分的。
比较纠结的是“中继台”,这个是“服务”么?
举个例子,公司部门五六个人凑钱买了微波炉热饭吃,结果部门十几个人一起用。
请问,这算不算服务?
(自己想想,不需要回答!)
法律不是万能的,能解决九成以上的问题就不错了。
大家一定要积极提意见,要尽量从长远角度去想想,去提尽量关键的问题。
极端特例总能找到,但是这些在这个级别的规章层面基本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