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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征求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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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G7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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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12-07-10
学习了
14.283,Anybody here?
离线BA7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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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50
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12-07-10
回 BG6IF 的帖子
BG6IF:征询意见自然是为了集思广益,我认为大家多发表意见没什么坏处。当然每个人都应该负责任地发表意见,不能像神聊那样胡侃。
我提的意见是:
一、第八条规定以通信范围划分国家和地方无线 .. (2012-07-09 17:21) 

对你已经相当无语。。。。
拜托从头到尾看一遍,包括附件,这样,你提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
陈清澈
http://ba7ck.taobao.com
幺 8 勾拐 3 幺 5 2 洞6 幺
离线BG1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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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0
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12-07-10
回 BG1TRP 的帖子
BG1TRP:跨省通联这一条还是应该在用词上好好推敲一下,以免引起歧义。
我曾经在北京西部山上,用409MHz对讲机与位于河北怀来县山上的对讲机通联过,这应该也属于跨省了。用U段手台在香山、八大处 .. (2012-07-10 00:26) 

通信范围含有电波覆盖范围的意思,使用范围显然不是。

第八条上半句不虚,学习一下中国的中央官制制度,就知道其实各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是分权而治,怎么分、怎么解释都是有讲究的。这句话前几个版本原本没有,是2010年10月份开意见征求会之后加上去的。之所以对此争论,在于国地间分权不明晰,地方上担心形成权利不均衡。
尧之都,舜之壤,禹之封。于中应有,一个半个耻臣戎!万里腥膻如许,千古英灵安在,磅礴几时通?胡运何须问,赫日自当中!

幽州之地,左环沧海,右拥太行,北枕居庸,南襟河济,沃壤千里,富甲天下,帝王之都,天府之国。

业余无线电活动新体验----坟地测向,探寻终极人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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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2
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12-07-10
回 BG1DO 的帖子
BG1DO:通信范围含有电波覆盖范围的意思,使用范围显然不是。
第八条上半句不虚,学习一下中国的中央官制制度,就知道其实各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是分权而治,怎么分、怎么解释都是有讲究的。这句 .. (2012-07-10 14:01)

所谓“虚”也就是指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人可能选择通讯范围覆盖两个以上的省区,这样都是国家审批,地方审批权也就是一张画,看看而已,没有多大机会行使。
如果严格按照文字抠的话也有可抬杠的地方,如我在门头沟去的山里与河北怀来县交界的地方用0.5W对讲机,界桩那一边几米远处也是一台0.5W对讲机,肯定能通上,这绝对是通讯范围覆盖两个以上的省区。
不论是按照机器功率、使用频段来区分还是按照使用地点来确定审批权,都应该是国家审批。
所以感觉这前半句话形同虚设。
使用范围的确不是本条款的意思,但是如果改成使用地点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不会产生歧义。
按照使用地点区分审批权,则固定台不论多大功率、不管什么频段,都不会离开设台地点,由地方审批,移动台则有可能到处乱窜,由国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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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g4q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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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只看该作者 44楼 发表于: 2012-07-10
大家提意见之前可以先去看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这个是新办法的上位法,新办法无论如何是不能和“条例”冲突的。
==============================
下面摘录一些个人认为重要的
==============================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这条告诉我们,使用无线电台要有电台执照。
——所谓“免执照”的对讲机——注意是“免”而不是“无需”——这个措辞是有讲究的。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比看一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上位法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上位法规定
——(三)最大允许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限值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这条相对上位法为HAM放水了哦!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注意上位法是“国家技术标准”,这里是“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也放水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上位法修改预留的格式化条款。
——每个人都希望条件能再少一点。但是看看上位法,在上位法不修改的条件下,新办法还能怎样?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大家口诛笔伐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出处就在这里了,自己比较一下吧。还是给爱好者放了水的了。
——真没啥好多说的。上面BG1DO在35楼解释的很深入。
——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现实是上位法一时半会儿没法改。
——我个人对这条已经提了反馈意见,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有了这句话,才有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没有这句话,所谓新办法就是浮云。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呼号对应的是电台,这里规定的很明确。但是HAM心中希望呼号对应的是人。
——新办法能不能有所突破?呵呵,需要群众的呼声。征求意见稿里很不明确。


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这几条不解释了,一眼就能看出和那些相关。大家貌似对这些都没啥意见。
——无非是一些操作上的细节,这个恐怕不是新办法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离线BG1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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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0
只看该作者 45楼 发表于: 2012-07-10
回 bg4qwh 的帖子
bg4qwh:大家提意见之前可以先去看一眼《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这个是新办法的上位法,新办法无论如何是不能和“条例”冲突的。
==============================
下面摘录一些个人认为重要的
=== .. (2012-07-10 19:33)

佩服死你了,难得有你这么细心的人,对比上位法分析得头头是道。而且里面有一句分析得很对,那就是确实上位法已经有了新的版本,而且3年前就已经例行了相关部委的意见征询工作。但是为何迟迟未能出台尚不清楚。不过征询意见挂了秘籍,不能透露其中变化。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仍属法规,是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表决的,国务院对无线电管理的大方向还应有新思路。
尧之都,舜之壤,禹之封。于中应有,一个半个耻臣戎!万里腥膻如许,千古英灵安在,磅礴几时通?胡运何须问,赫日自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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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2
只看该作者 46楼 发表于: 2012-07-10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对照看了一下,上位法中除了通讯外还有服务一项,而在第八条中只有通讯范围一项,如果不提服务的话,相关文字值得商榷。大家的异议我看主要还是根据目前使用电台通联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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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0
只看该作者 47楼 发表于: 2012-07-11
楼上所提的服务没有说清楚是指的除救灾之外的哪种服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服务是泛指所有服务,包含了商业服务和经营服务,以及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专网。业余无线电的服务应该是不涉及营利的。近年来由于商业赛事、活动大量出现,业余无线电在某些时候沦为了经营者的工具,例如大家熟知的百公里徒步、服装节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基本上是典型的商业活动,即使是由政府牵头的,也属于盘活经济的大经营范畴。因此业余无线电的服务概念发生了偏移,无线电爱好者虽然未从中牟利,但是却在不知不觉中服务于谋利,违背了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宗旨。

当今商业通信快速普及,即使在没有手机网络覆盖的地区,往往也可以通过海事卫星、铱星、全球星、北斗等商业服务,甚至免执照对讲机、无中心选址脱网等手段进行通信,而且租机费用也不再高不可攀。原有的不为第三方转达信息的概念已经变得很模糊且不易执行、操作。而业余无线电的服务,其实真正发挥作用的,就是在救灾。例如抗洪、地震、飓风、山林草原火灾等。其实只有当业余无线电成为了局部不可替代的通信手段时,这种服务性质才可能体现出来。因此,在新规章中只提及救灾,而不提服务,是时代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个人认为并无不妥。

最近几年的会刊投稿中,也收到了不少当地无线电爱好者服务于某某活动的稿件。这些稿件不登,会挫伤会员积极性;登了,会误导更多人。因此收到这样的稿件,往往采取冷处理的方式,最多是以一篇简讯的形式刊发,尽量贴近我们的活动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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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12-07-11
回 BG1DO 的帖子
BG1DO:佩服死你了,难得有你这么细心的人,对比上位法分析得头头是道。而且里面有一句分析得很对,那就是确实上位法已经有了新的版本,而且3年前就已经例行了相关部委的意见征询工作。但是为 .. (2012-07-10 22:32) 

佩服就不用了,术业有专攻,在这方面留过神罢了。

对于这种专业性的法规,基本上是不可能升格到人大表决的。
征询意见稿一般不特意挂密,不过这个上位法是军委联发,倒也是情理之中。
其实稍微猜猜,很多浅显的方向还是不难把握的。呵呵,毕竟趋势不由人。

闲话说说,个人以为条例没有动作,应该是等产业领域的发展。
如果当前经济形势大好,靠上位法硬推产业领域发展倒也不是不可以。
不过当前普遍不景气,还是多留点耐心的好——等厂商自己洗牌去......
离线bg4q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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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只看该作者 49楼 发表于: 2012-07-11
回 BG1TRP 的帖子
BG1TRP: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 .. (2012-07-10 23:39) 


关于这个:
“对照看了一下,上位法中除了通讯外还有服务一项,而在第八条中只有通讯范围一项,如果不提服务的话,相关文字值得商榷。大家的异议我看主要还是根据目前使用电台通联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

简单补充一下。

正式书面文字中的“服务”和一般语境中的“服务”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这并不限于法律法规等政府文件哦。)

“服务”对应了“权利”和“义务”。双方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注意引号,不要误解)。
通常是政府服务于法人(企事业单位)、公民,或者法人服务于法人、公民。
(个体户有点特殊,但也算是法人)

业余无线电领域,其宗旨和实质都不应当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
通俗地讲根本不应该出现“服务”行为。
每一个个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应当是“四海皆兄弟”的关系。
兄弟之间相互帮忙、照应,和“服务”还是要有所区分的。
比较纠结的是“中继台”,这个是“服务”么?
举个例子,公司部门五六个人凑钱买了微波炉热饭吃,结果部门十几个人一起用。
请问,这算不算服务?
(自己想想,不需要回答!)

法律不是万能的,能解决九成以上的问题就不错了。
大家一定要积极提意见,要尽量从长远角度去想想,去提尽量关键的问题。
极端特例总能找到,但是这些在这个级别的规章层面基本没用。
离线BG1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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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0
只看该作者 50楼 发表于: 2012-07-11
刚刚提了意见,共两处:
1、设台年龄放宽到14岁。引用了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
2、重新申请设台年限放宽到3年。引用了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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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只看该作者 51楼 发表于: 2012-07-13
回 BG1TRP 的帖子
BG1TRP: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 .. (2012-07-10 23:39) 

上位法的提到的服务是涵盖所有的电台,并非只有业余电台,类似移动的基站、广播电台,设置在能为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时,需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而新的办法管理是针对业余无线电,所以我看并无不妥。

一般的法律都是上位法弄个大框子,下面的条例、办法什么的可以缩小其范围,但不能超越

个人理解

我关心的是短波电台以后由哪审批?看新办法的意思是地方受理申请,然后报上去,上面审批了同意了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才能出执照。
离线bh3p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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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12-07-13
回 BG1DO 的帖子
BG1DO:楼上所提的服务没有说清楚是指的除救灾之外的哪种服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所指的服务是泛指所有服务,包含了商业服务和经营服务,以及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专网 .. (2012-07-11 01:05) 

表示赞同
其实各地可能都有类似的情况,为某此活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虽并未从中牟利,但也确实涉及到了商业活动中去,严格意义上讲,感觉有违业余无线电的宗旨。

新办法开始提及的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参与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是否意在提高业余无线电台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之前两场大地震所,业余无线电台和爱好者所发挥的作用意味着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离线BD7J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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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12-07-13
电台执照再来个5年一审
呼号:BD7JPC 姜伟东
QQ:409585707
电话:13217陆五 
    陆久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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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姜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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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g4q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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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12-07-13
回 BD7JPC 的帖子
BD7JPC:电台执照再来个5年一审[表情]  (2012-07-13 07:21) 

现在是3年一审吧!
如果改为5年一审确实是利好。
离线BD5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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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
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12-07-13
回 bg4qwh 的帖子
bg4qwh:现在是3年一审吧!
如果改为5年一审确实是利好。 (2012-07-13 12:36) 

现在应该是一年一审,三年一换证。
EX:BD5SO、BG5RSO
Email:bd5xx@foxmail.com
离线bg4q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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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只看该作者 56楼 发表于: 2012-07-13
回 BG5RSO 的帖子
BG5RSO:现在应该是一年一审,三年一换证。 (2012-07-13 15:18) 

这个我还真孤陋寡闻了。
看了看执照,上面没找到年审签章的地方。
去换证也没说过啥。。。。。。
离线bg4u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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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
只看该作者 57楼 发表于: 2012-07-14
回 bg4qwh 的帖子
bg4qwh:[表情]这个我还真孤陋寡闻了。
看了看执照,上面没找到年审签章的地方。
去换证也没说过啥。。。。。。 (2012-07-13 20:59) 

在背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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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g4q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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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只看该作者 58楼 发表于: 2012-07-14
回 bg4uvd 的帖子
bg4uvd:在背面呢[表情] (2012-07-14 07:08) 

靠!背面还真有。
完了完了,非法设台被抓了个现行。。。。。。
离线BG5F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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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只看该作者 59楼 发表于: 2012-07-16
我看“表1 业余无线电台分区表”里省市区的排列为什么不和“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里面的顺序一一对应起来?
地 址:浙江省 舟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