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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我们的组织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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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G4W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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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
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1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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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会员,都是先要加入地方的协会,待取得一定的成绩之后,再由地方协会推荐加入上一级的协会。要想加入国家级的协会是很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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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都很荣幸直接入国家协会了!
离线BG3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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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11-12-10
[quote=深圳上尉]就怕无委给下套子,他们要来个前置,你不入协会不给办证就麻烦了 [/quote]
目前就有地方协会以此威胁会员。
离线BG7Q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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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
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11-12-10
广西刚开完属地化工作交流会,不存在双重身份、双重会费问题。
离线BG3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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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1-12-10
[quote=深圳上尉]就怕无委给下套子,他们要来个前置,你不入协会不给办证就麻烦了 [/quote]
申请电台执照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如何是,就可以看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个人认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无委拒绝受理就是违法,前置审批是需要法定的。目前我没有找到核发电台执照需入地方协会的法律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行政许可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离线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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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1-12-11
我觉得24楼的理解很准确。业余电台的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是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政府对公民的行政服务,任何协会(按我国有关管理法规,属于“民间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在有些场合也归类到“非政府组织ngo”中)是没有做出任何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权力的。政府可以将一些具体工作委托给非政府组织或机构,即“政府购买服务”,但此时受委托组织或机构的身份只是“打工”、“代工”而已,如果服务出了问题并且“代工”机构不能处理好,最终责任在于政府委托部门。

我国的民间组织还处于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官办组织出发的进步过程中,各协会的进步程度也不同,肯定会遇到不理想的事情。但在申请设置业余电台的问题上,上述原则已经很清楚,相信新的业余电台管理办法必然和必须会遵循这一原则。

从网上看,去年crsa与一些地方民间组织签署协议,请他们帮助做收取会费等“会员管理工作”。作为crsa的协会内部事务请工作,应该是可以委托的,就像房东委托任何人收房租一样。但是,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与业余电台管理有关的服务工作,是不能“转包”的。据说目前有些地方民间组织没有经过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就开始“预指配呼号”、收取强制性费用,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好比自己戴个红袖箍跑到马路上去指挥交通收罚款一样。如果有人认真起来,顺着设台行政审批的流程追究,这种违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还有一些地方民间组织乘机搞超越注册民政部门地域的跨地方联合机构,也是违反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的。

至于有些民间组织现在还在做“呼号预指配”,除非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2007年后有新的委托,是违反2007 年工信部“业余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如果当地无管部门有新的委托,那么这类工作都属于行政审批流程的内部加工环节,没有得到无管部门最终批准的待批准呼号(即20年前的“预指配呼号”)是不应该流传到外面来的,因为那只是一个没有任何效用的中间信息。

73
chen ba1ham
离线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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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1-12-11
24楼所说极是,我国没有任何法规要求设置业余电台的个人加入任何地方性民间组织。没有政府的法规性文件授权,任何民间组织的主张和声明只在协会内部有效,不是其会员的任何公民不受其限制。我想这是每一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该明白的法律常识。“有问题,找民警”。如有这方面问题,最终的解释权和解决办法应在政府主管部门。

73
chen ba1ham
离线bd8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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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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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所说极是,我国没有任何法规要求设置业余电台的个人加入任何地方性民间组织。没有政府的法规性文件授权,任何民间组织的主张和声明只在协会内部有效,不是其会员的任何公民不受其限制。我想这是每一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该明白的法律常识。“有问题,找民警”。如有这方面问题,最终的解释权和解决办法应在政府主管部门。
73
chen 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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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
离线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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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11-12-11
应该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加入各种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以便加强交流,尤其是通过合作维护业余频段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世界火腿间公认的“业余守则”也把支持自己的国家组织、地方组织和俱乐部作为“忠诚”条款的内容,中国业余无线电界也需要有爱好者形成一个确实能在世界上反映中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团结和力量的国家协会形象。

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是政府对公民的行政审批行为。如果只有向某些民间组织缴纳会费的公民才得到行政审批,显然有失公平原则。此外,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强调自愿结社,每个协会的章程一定会有关于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内容,强制公民加入民间组织也违背了民间组织本身的性质。因此,从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看,把加入民间组织作为设台必备条件的做法已经失去了上位法规的依据。

但是,1992年《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设台必须加入crsa。这是因为当时我国民间业余无线电已经被停顿了40多年,社会上没有其他任何了解业余无线电的组织和机构,只有国家体委的国防体育/军事体育单位曾经成为唯一获准设置试点性业余电台的用户部门,拥有一座专业性无线电运动学校,在全国20多个省拥有“无线电运动”机构和人员编制,1980年后国家体委无线电运动学校成为全国最初的30部集体业余电台的唯一组织者和技术传授者,crsa作为体委机构的“翻牌协会”,也为促进个人业余电台的开放与其他积极社会力量一道做了大量工作,因此国家无委把管理流程中的一些具体服务项目委托给了crsa和地方体委及其协会。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也远没有像现在这样进步,结婚还要单位领导批准,老太太带个红袖箍就可以对吐痰、把自行车停在自己商店门口罚款,卖书必须入新华书店系统,卖粮必须入粮食局系统,到外地住一晚必须到居委会登记。为了个人业余电台的顺利开放,规定设台必须入协会、设台第一环节是由单位或街道开证明...,协会有监督处罚权等,也是很自然的。

现在社会发展了,1992年《暂行办法》的15条规定中至少有13条是严重过时乃至于和现在的法规相悖了,它的下发通知中关于各省体委要设置专门业余电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想除个别省市外始终没有兑现,第5条关于crsa接受国家无委为主的业务指导的设想也愈发不可实现。1995年左右国家无委就找体委单位商量过酝酿修正办法,但由于各方的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提上日程。最近10年来我国业余无线电的规模有了较大发展,管理体制落后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可以说出台适合新形势的业余电台管理办法已经是迫在眉睫,也到了瓜熟蒂落的时节。

不过,要等正式的《办理办法》出台,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才可能有新的执行依据,无论是爱好者还是管理人员,都还会有一个短暂的等待时期。

像所有其他领域一样,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出于缺乏耐心、一些人则出于利益诉求,乘机在真空地带做一些不符合政策的的事情,甚至把手伸向爱好者的腰包。一方面,愿意为业余无线电发展做事的人们要加强政策学习和自律,首先是守法,才能有守法的服务,另一方面愿意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人们也要加强政策学习,以便维护自己的利益。地方民间组织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委托(政府的正式委托应该有公示)下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展开服务是需要有成本的,适当收取服务费用(弥补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是合理的,但收费标准应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或正式批准。如果多数爱好者认为收费不合理,我认为是可以通过适当方式(群众来信、来电)向委托部门反映的,相信无线电管理部门也是希望所委托的“打工”、“代工”组织能办好事情、使群众满意的。

73
chen ba1ham
离线BG7K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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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
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11-12-11
这几天 ba1ham的阐述,让我学习到很多知识,谢谢!
离线BA4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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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11-12-11
请教陈老师,目前或以前在crsa考取的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否还有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认可。tnx!
离线BD8N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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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9
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11-12-11
30楼ba4ix问到的问题很关键!

从业余电台的管理来看,有2个重要的方面:执照 和 操作证。
执照一直是无委在管,这个没有衔接的问题。但是操作证以前由crsa负责核发,新的法规怎么规范操作证很重要,以后由政府(无委)组织考试?还是委托地方协会考试?难道模仿驾照的搞法?

还有就是过渡的问题,老的操作证怎么过渡?
在新的法规出台前,操作证的办理事宜是不是就暂停等待?
离线bd2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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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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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加入各种业余无线电民间组织,以便加强交流,尤其是通过合作维护业余频段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世界火腿间公认的“业余守则”也把支持自己的国家组织、地方组织和俱乐部作为“忠诚”条款的内容,中国业余无线电界也需要有爱好者形成一个确实能在世界上反映中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团结和力量的国家协会形象。
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是政府对公民的行政审批行为。如果只有向某些民间组织缴纳会费的公民才得到行政审批,显然有失公平原则。此外,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强调自愿结社,每个协会的章程一定会有关于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内容,强制公民加入民间组织也违背了民间组织本身的性质。因此,从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看,把加入民间组织作为设台必备条件的做法已经失去了上位法规的依据。
但是,1992年《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设台必须加入crsa。这是因为当时我国民间业余无线电已经被停顿了40多年,社会上没有其他任何了解业余无线电的组织和机构,只有国家体委的国防体育/军事体育单位曾经成为唯一获准设置试点性业余电台的用户部门,拥有一座专业性无线电运动学校,在全国20多个省拥有“无线电运动”机构和人员编制,1980年后国家体委无线电运动学校成为全国最初的30部集体业余电台的唯一组织者和技术传授者,crsa作为体委机构的“翻牌协会”,也为促进个人业余电台的开放与其他积极社会力量一道做了大量工作,因此国家无委把管理流程中的一些具体服务项目委托给了crsa和地方体委及其协会。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也远没有像现在这样进步,结婚还要单位领导批准,老太太带个红袖箍就可以对吐痰、把自行车停在自己商店门口罚款,卖书必须入新华书店系统,卖粮必须入粮食局系统,到外地住一晚必须到居委会登记。为了个人业余电台的顺利开放,规定设台必须入协会、设台第一环节是由单位或街道开证明...,协会有监督处罚权等,也是很自然的。
现在社会发展了,1992年《暂行办法》的15条规定中至少有13条是严重过时乃至于和现在的法规相悖了,它的下发通知中关于各省体委要设置专门业余电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想除个别省市外始终没有兑现,第5条关于crsa接受国家无委为主的业务指导的设想也愈发不可实现。1995年左右国家无委就找体委单位商量过酝酿修正办法,但由于各方的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提上日程。最近10年来我国业余无线电的规模有了较大发展,管理体制落后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可以说出台适合新形势的业余电台管理办法已经是迫在眉睫,也到了瓜熟蒂落的时节。
不过,要等正式的《办理办法》出台,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才可能有新的执行依据,无论是爱好者还是管理人员,都还会有一个短暂的等待时期。
像所有其他领域一样,在这段时间里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一些人出于缺乏耐心、一些人则出于利益诉求,乘机在真空地带做一些不符合政策的的事情,甚至把手伸向爱好者的腰包。一方面,愿意为业余无线电发展做事的人们要加强政策学习和自律,首先是守法,才能有守法的服务,另一方面愿意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人们也要加强政策学习,以便维护自己的利益。地方民间组织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委托(政府的正式委托应该有公示)下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展开服务是需要有成本的,适当收取服务费用(弥补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是合理的,但收费标准应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或正式批准。如果多数爱好者认为收费不合理,我认为是可以通过适当方式(群众来信、来电)向委托部门反映的,相信无线电管理部门也是希望所委托的“打工”、“代工”组织能办好事情、使群众满意的。
73
chen 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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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情况1
离线BG3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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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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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所说极是,我国没有任何法规要求设置业余电台的个人加入任何地方性民间组织。没有政府的法规性文件授权,任何民间组织的主张和声明只在协会内部有效,不是其会员的任何公民不受其限制。我想这是每一位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该明白的法律常识。“有问题,找民警”。如有这方面问题,最终的解释权和解决办法应在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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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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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陈老师的指导。
离线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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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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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或以前在crsa考取的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否还有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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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规定。但我根据以往的各种规定综合猜想,有以下的可能性:

1,持有无线电关机部门发给的有效无线电电台执照的,执照应该继续有效。印有国徽章的电台执照是神圣的喔!

2,过去crsa按照规范组织的操作证书考试、颁发的操作证书,应该会继续有效,但不一定再会与任何协会的会员证捆绑使用;

3,只持有crsa返回的设台申请表而没有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而已经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者,属于无照使用,是违法行为。应该按照当地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重新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其补办设置业余电台的申请。原申请表的“预指配呼号”无效。这一点在原来crsa设台申请表的反面是明确告知的。

4,最近有些地方组织没有经过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就发放了很多操作证,有些甚至有突击发放的趋向。这类操作证的有效性是否会受到质疑,我个人说不好。关于操作证书管理的法规依据,要完整解读。1992年国家无委、体委联合下发的《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本来只准备作为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临时措施(见两委关于下发《办法》的通知文中“今年”的提法),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正式办法的出台晚了很多。1992年《暂行办法》的总精神是,无委全面管理业余电台,体委则在该文条款的范围内做管理工作,构架前提是各省体委要设立相应专门机构和人员,指导省协会工作(见下“发通知”原文)。业务关系是crsa要接受无委、体委的业务指导(见《暂行办法》条款,注意文件由体委先起草,发文顺序体委在前,业余电台管理由无委主管,指导顺序无委在前)。在这个前提下,crsa负责操作等级事宜。当时crsa的工作,以及沪、苏等无线电运动协会,都是接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和委托认可的。今年crsa委托一些地方民间组织代为管理会员事务,委托范围只能是crsa内部事务而已,并不能影响业余电台管理的基本关系。有些地方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有全面领会1992年《暂行办法》的各方面规定,没有得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委托认可就急忙搞升级、搞与设台审批流程有关的收费,从法规角度讲是有缺陷的。以后要看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追认这类做法。

5,可能会有一些对操作资格有争议的案例,例如操作证书丢失,操作证书与crsa提供的数据库不附等(crsa是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做业余电台相关工作的,肯定会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交接最准确的发证底账),不排斥通过重新考核进行裁决的可能性。

6,鉴于前些年很多缺乏正确的法规培训,很多爱好者甚至搞不清哪个部门是业余电台的政府主管部门,造成一些人以为crsa返回了设台申请表就是向“国家”交了费、得到了“国家”的设台批准、“给”了呼号而没有办理真正的申请设台手续,估计将来早晚会来一次业余电台的重新登记摸底,一方面把管理提到一个规范化的新起点,另一方面我想也是很多掉轨的爱好者补全手续的机会。

7,操作证的分级实际上不会有什么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入门新手到与世界接轨的高手,现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分成2级-4级,而且有分级越来越简化的趋势。我国1993年刚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时没有预想到后来vhf/uhf业余电台的大量出现,分了三级。后来发觉这样把v/u和hf混在入门级里不方便,细分为4级。以后无非是在这个基础上调整,使管理更加科学便利而已,应该不致于对已经设台的火腿造成严重的影响。


猜想,仅供参考。

73
chen ba1ham
离线BA1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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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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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或以前在crsa考取的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否还有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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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规定。但我根据以往的各种规定综合猜想,有以下的可能性:

1,持有无线电关机部门发给的有效无线电电台执照的,执照应该继续有效。印有国徽章的电台执照是神圣的喔!

2,过去crsa按照规范组织的操作证书考试、颁发的操作证书,应该会继续有效,但不一定再会与任何协会的会员证捆绑使用;

3,只持有crsa返回的设台申请表而没有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而已经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者,属于无照使用,是违法行为。应该按照当地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重新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其补办设置业余电台的申请。原申请表的“预指配呼号”无效。这一点在原来crsa设台申请表的反面是明确告知的。

4,最近有些地方组织没有经过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就发放了很多操作证,有些甚至有突击发放的趋向。这类操作证的有效性是否会受到质疑,我个人说不好。关于操作证书管理的法规依据,要完整解读。1992年国家无委、体委联合下发的《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本来只准备作为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临时措施(见两委关于下发《办法》的通知文中“今年”的提法),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正式办法的出台晚了很多。1992年《暂行办法》的总精神是,无委全面管理业余电台,体委则在该文条款的范围内做管理工作,构架前提是各省体委要设立相应专门机构和人员,指导省协会工作(见下“发通知”原文)。业务关系是crsa要接受无委、体委的业务指导(见《暂行办法》条款,注意文件由体委先起草,发文顺序体委在前,业余电台管理由无委主管,指导顺序无委在前)。在这个前提下,crsa负责操作等级事宜。当时crsa的工作,以及沪、苏等无线电运动协会,都是接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和委托认可的。今年crsa委托一些地方民间组织代为管理会员事务,委托范围只能是crsa内部事务而已,并不能影响业余电台管理的基本关系。有些地方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有全面领会1992年《暂行办法》的各方面规定,没有得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委托认可就急忙搞升级、搞与设台审批流程有关的收费,从法规角度讲是有缺陷的。以后要看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追认这类做法。

5,可能会有一些对操作资格有争议的案例,例如操作证书丢失,操作证书与crsa提供的数据库不附等(crsa是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做业余电台相关工作的,肯定会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交接最准确的发证底账),不排斥通过重新考核进行裁决的可能性。

6,鉴于前些年很多缺乏正确的法规培训,很多爱好者甚至搞不清哪个部门是业余电台的政府主管部门,造成一些人以为crsa返回了设台申请表就是向“国家”交了费、得到了“国家”的设台批准、“给”了呼号而没有办理真正的申请设台手续,估计将来早晚会来一次业余电台的重新登记摸底,一方面把管理提到一个规范化的新起点,另一方面我想也是很多掉轨的爱好者补全手续的机会。

7,操作证的分级实际上不会有什么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入门新手到与世界接轨的高手,现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分成2级-4级,而且有分级越来越简化的趋势。我国1993年刚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时没有预想到后来vhf/uhf业余电台的大量出现,分了三级。后来发觉这样把v/u和hf混在入门级里不方便,细分为4级。以后无非是在这个基础上调整,使管理更加科学便利而已,应该不致于对已经设台的火腿造成严重的影响。


猜想,仅供参考。

73
chen ba1ham
离线BY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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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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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规定。但我根据以往的各种规定综合猜想,有以下的可能性:
1,持有无线电关机部门发给的有效无线电电台执照的,执照应该继续有效。印有国徽章的电台执照是神圣的喔!
2,过去crsa按照规范组织的操作证书考试、颁发的操作证书,应该会继续有效,但不一定再会与任何协会的会员证捆绑使用;
3,只持有crsa返回的设台申请表而没有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而已经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者,属于无照使用,是违法行为。应该按照当地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重新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其补办设置业余电台的申请。原申请表的“预指配呼号”无效。这一点在原来crsa设台申请表的反面是明确告知的。
4,最近有些地方组织没有经过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就发放了很多操作证,有些甚至有突击发放的趋向。这类操作证的有效性是否会受到质疑,我个人说不好。关于操作证书管理的法规依据,要完整解读。1992年国家无委、体委联合下发的《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本来只准备作为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临时措施(见两委关于下发《办法》的通知文中“今年”的提法),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正式办法的出台晚了很多。1992年《暂行办法》的总精神是,无委全面管理业余电台,体委则在该文条款的范围内做管理工作,构架前提是各省体委要设立相应专门机构和人员,指导省协会工作(见下“发通知”原文)。业务关系是crsa要接受无委、体委的业务指导(见《暂行办法》条款,注意文件由体委先起草,发文顺序体委在前,业余电台管理由无委主管,指导顺序无委在前)。在这个前提下,crsa负责操作等级事宜。当时crsa的工作,以及沪、苏等无线电运动协会,都是接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和委托认可的。今年crsa委托一些地方民间组织代为管理会员事务,委托范围只能是crsa内部事务而已,并不能影响业余电台管理的基本关系。有些地方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有全面领会1992年《暂行办法》的各方面规定,没有得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委托认可就急忙搞升级、搞与设台审批流程有关的收费,从法规角度讲是有缺陷的。以后要看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追认这类做法。
5,可能会有一些对操作资格有争议的案例,例如操作证书丢失,操作证书与crsa提供的数据库不附等(crsa是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做业余电台相关工作的,肯定会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交接最准确的发证底账),不排斥通过重新考核进行裁决的可能性。
6,鉴于前些年很多缺乏正确的法规培训,很多爱好者甚至搞不清哪个部门是业余电台的政府主管部门,造成一些人以为crsa返回了设台申请表就是向“国家”交了费、得到了“国家”的设台批准、“给”了呼号而没有办理真正的申请设台手续,估计将来早晚会来一次业余电台的重新登记摸底,一方面把管理提到一个规范化的新起点,另一方面我想也是很多掉轨的爱好者补全手续的机会。
7,操作证的分级实际上不会有什么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入门新手到与世界接轨的高手,现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分成2级-4级,而且有分级越来越简化的趋势。我国1993年刚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时没有预想到后来vhf/uhf业余电台的大量出现,分了三级。后来发觉这样把v/u和hf混在入门级里不方便,细分为4级。以后无非是在这个基础上调整,使管理更加科学便利而已,应该不致于对已经设台的火腿造成严重的影响。
猜想,仅供参考。
73
chen ba1ham
'陈老师所言极是,盼着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也是广大爱好者所想
离线bg6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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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1-12-12
[quote=深圳上尉]就怕无委给下套子,他们要来个前置,你不入协会不给办证就麻烦了 [/quote]
我们这里就是这样办的
离线BG2S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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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11-12-13
吉林省就是不加入地方协会,就不给办证!!
离线lgqxy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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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11-12-16
我的感觉就是,组织在变革,会员要以不变应万变,管他怎么变,先玩高兴,以后的事情再说.组织的变革的过程也是各方争权夺利,力量博羿过程,最终妥协平衡的结果。
离线BD6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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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11-12-16
'
这并非没有可能,相对来说,业余无线电这一块是没有油水的,反倒是增加了无委的管理工作,那么无委依托现有的业余无线电组织来进行一些相关的工作,就是很有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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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