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频率申请和发射设备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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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0日 16:48 来源:亚组委
一、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使用的所有无线电发射设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见附件1)制定本指南。在中国境内可使用的无线电频段可参阅《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段申请指南》(见附件2)。使用无线电频率需缴纳频率占用费,相关收费标准可查阅《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见附件3)。
二、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移动通信设备除外,下同)的用户必须办理频率申请手续,流程包括频率申请、确认、受理、频率审批、发放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设备入关(如需从境外携带设备入关)、检测、贴标签等过程。
三、无线电频率申请开始日期为2010年3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其中,筹备期(含测试赛)无线电频率审批开始日期为4月15日,赛时无线电频率审批开始日期为2010年7月1日,所有无线电频率审批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
四、用户下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申报表》(见附件4),填写后发至rf@gz2010.cn申请频率。广州亚组委接收申请进行确认后交广州亚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广州亚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出具《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广州亚组委协助将相关信息和结果回复用户,包括处理情况和发放许可证。
五、境外用户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关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出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其打印件。海关根据《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其打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放。经批准临时入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复运出境。
六、获得《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按照有关通知,在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具体地点另行在网站上公告),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测,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检测。
七、经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该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技术指标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禁止使用”的标签,被粘贴上“禁止使用”标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八、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上述设备在中国内地的使用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并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各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九、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未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十、如需实行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十一、在各亚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广州亚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干扰申诉。广州亚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无线电管理部门积极查处。
十二、任何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对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含测试赛)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或强制拆除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十三、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依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