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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爱好者”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有什么区别呢?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指对“业余无线电(amateur radio)”的爱好者,而不是“业余的”对无线电的爱好者。
“爱好者”本身就有“业余”的意思,“无线电爱好者”本来就是“业余的”对“无线电”的爱好者。这里的“业余”是业余爱好(hobby),这里的“无线电”不等于“业余无线电(amateur radio)”。
也就是说,“无线电爱好者”的范畴大大地大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两者并不等同。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1.3.39)。这个定义明确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做了定义,说白了不许香肠套火腿的马甲发射。 [表情]
守法不是假清高,无论什么游戏都有规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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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太典型了,所以忍不住再回复一条。
我可没有说守法是假清高哈,原文并未指明这一点,这是你的理解而已。这种理解具有理性的一面,但不是科学理性的。
看来大家已经习惯用《划分规定》中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约束作为依据。
划分规定原文是:
业余业务 amateur service
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
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
利润。
这里提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是对业余业务定义中所述的“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中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规定,是“业余业务”定义严谨性的保证。这个规定仅对该定义中的引用概念起约束作用,并不对这个定义之外的语言起约束作用。
该划分规定并没有“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独立定义。这里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约束语,不能单独引用到其它文献中,必须与业余业务的定义同时引用。这是引用学术观点的规范,否则就是断章取义。
这种对引用词句进行约束的现象在国家标准中是常见的。但是这个约束只在该标准中有效,不能用到别的地方,否则就乱套了。
至于断句的问题,我接受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