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时间: 2005.04.0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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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中的职责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其辖区内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信息产业厅的委托审批辖区内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并对其实施监管。
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尤其要注意《通知》中对频率、功率以及设置中继台的规定。
业余无线电设备须经检测合格并获颁电台执照后方可设置使用,核发的电台执照应盖有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和核发机构的印章。
发射功率超过5瓦的个人业余电台,如欲在其电台执照核发地以外设置使用,应先到目的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发射功率不超过5瓦的便携式个人业余电台(包括手持机和车载台),在其执照有效期内,可在广东省境内按照核定的技术参数设置使用,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填写《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情况表》(见附件二),并于每年7月8日及下一年度1月8日前通过信息网上报至我厅。
三、监督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既设的业余无线电台站严格实施管理,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落实具体人员负责业余无线电业务的管理工作,努力掌握本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资料,并促使当地无线电运动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成立,使其在协助管理部门做好业余无线电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市的业余无线电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通知仅适用于内地人员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站,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地区人员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4]51号)
2、个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情况表
3、业余无线电有关管理文件
二○○五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无线电 业余 通知
抄送:省无线电监测站。
http://www.gzrr.gov.cn/style01/newsdetail.asp?news_sno=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