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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或以前在crsa考取的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是否还有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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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规定。但我根据以往的各种规定综合猜想,有以下的可能性:
1,持有无线电关机部门发给的有效无线电电台执照的,执照应该继续有效。印有国徽章的电台执照是神圣的喔!
2,过去crsa按照规范组织的操作证书考试、颁发的操作证书,应该会继续有效,但不一定再会与任何协会的会员证捆绑使用;
3,只持有crsa返回的设台申请表而没有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设台审批和呼号审批而已经设置和使用业余电台者,属于无照使用,是违法行为。应该按照当地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重新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向其补办设置业余电台的申请。原申请表的“预指配呼号”无效。这一点在原来crsa设台申请表的反面是明确告知的。
4,最近有些地方组织没有经过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就发放了很多操作证,有些甚至有突击发放的趋向。这类操作证的有效性是否会受到质疑,我个人说不好。关于操作证书管理的法规依据,要完整解读。1992年国家无委、体委联合下发的《个人业余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本来只准备作为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临时措施(见两委关于下发《办法》的通知文中“今年”的提法),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正式办法的出台晚了很多。1992年《暂行办法》的总精神是,无委全面管理业余电台,体委则在该文条款的范围内做管理工作,构架前提是各省体委要设立相应专门机构和人员,指导省协会工作(见下“发通知”原文)。业务关系是crsa要接受无委、体委的业务指导(见《暂行办法》条款,注意文件由体委先起草,发文顺序体委在前,业余电台管理由无委主管,指导顺序无委在前)。在这个前提下,crsa负责操作等级事宜。当时crsa的工作,以及沪、苏等无线电运动协会,都是接受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和委托认可的。今年crsa委托一些地方民间组织代为管理会员事务,委托范围只能是crsa内部事务而已,并不能影响业余电台管理的基本关系。有些地方组织的工作人员可能没有全面领会1992年《暂行办法》的各方面规定,没有得到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委托认可就急忙搞升级、搞与设台审批流程有关的收费,从法规角度讲是有缺陷的。以后要看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是否追认这类做法。
5,可能会有一些对操作资格有争议的案例,例如操作证书丢失,操作证书与crsa提供的数据库不附等(crsa是受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做业余电台相关工作的,肯定会向无线电管理部门交接最准确的发证底账),不排斥通过重新考核进行裁决的可能性。
6,鉴于前些年很多缺乏正确的法规培训,很多爱好者甚至搞不清哪个部门是业余电台的政府主管部门,造成一些人以为crsa返回了设台申请表就是向“国家”交了费、得到了“国家”的设台批准、“给”了呼号而没有办理真正的申请设台手续,估计将来早晚会来一次业余电台的重新登记摸底,一方面把管理提到一个规范化的新起点,另一方面我想也是很多掉轨的爱好者补全手续的机会。
7,操作证的分级实际上不会有什么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入门新手到与世界接轨的高手,现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分成2级-4级,而且有分级越来越简化的趋势。我国1993年刚开放个人业余电台时没有预想到后来vhf/uhf业余电台的大量出现,分了三级。后来发觉这样把v/u和hf混在入门级里不方便,细分为4级。以后无非是在这个基础上调整,使管理更加科学便利而已,应该不致于对已经设台的火腿造成严重的影响。
猜想,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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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ba1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