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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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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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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3-03-06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解读
2013-01-0910:24  本报记者 邱雨
    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宣贯会在福建召开

    近日,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中国无线电协会联合在厦门召开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宣贯会。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谢存,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海清,福建省信息化局局长卢增荣、副局长严效东等人出席了会议。

    谢存在讲话中指出,工信部颁布施行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有序地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指导促进业余无线电台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他对贯彻落实《办法》,做好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无线电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强化服务意识,为满足群众参加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正当需求提供服务,鼓励和促进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健康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督执法,保障业余业务对无线电频率的规范使用。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应该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设台行政审批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开展,该许可的必须许可,不该许可的不能乱许可,在设台审批过程中要杜绝讲人情、开后门,也不能轻易拍脑袋推出违反上位法规的土政策。

    三是探索建立直接面对个人的新管理关系。绝大多数业余无线电台由个人设置使用,直接面对个人管理对无线电管理来讲是一种崭新的管理关系,对此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要认真思考如何履行好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稳妥应对,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对策。

    四是自觉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各地的具体工作方法可以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但是工作原则和标准必须一致。各地负责业余无线电管理的业务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受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开展业余电台管理配套服务的社会机构要加强与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联系。

    据了解,《办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处长李长喜、部无线电管理局地面业务处高工尹虎、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平相继就《办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条款设置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一解读。这期间,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参会人员对《办法》配套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讨论稿)展开了热烈讨论,对中继台管理、设备型号核准、操作能力测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会者一致认为《办法》发布施行有利于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引导和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依法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推动中国业余无线电事业良性发展。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参会人员强烈呼吁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流程,处理好新老办法衔接过渡期问题,加强各地业余无线电管理知识培训,把业余无线电管理事业推上新的台阶。

    解读一:

    明确政府管理职责

    《办法》施行前,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主要依据原国家体委和国家无委1982年制定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和1992年制定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然而,随着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上述两个文件的相关制度安排与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及管理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已经不适应当前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处长李长喜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表示,一方面,政府机构调整带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原国家体委被国家体育总局取代,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工信部(原信产部)。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出台也对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因此,上述“带有时代色彩的两个文件已经不适用于业余无线电管理的新局面,需要从管理制度和立法上进行调整”。新《办法》明确指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取消了体育部门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流程中的辅助管理工作。“这一调整理顺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体制,完善了法律制度,解决了职责要求和管理体制要求不相符的问题。”李长喜表示。

    同时,他也表示,《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完全取代原有的规定和办法,但对1月1日以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解读二:

    简化申请流程

    与《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另一个变化就是取消了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申请受理和预审核制度,规定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直接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建立了较为清晰、便利的设台管理体制,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设台提供了较为宽松、方便的制度环境。

    按照以前的规定,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首先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并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这种申请和审批制度主要与当时业余无线电台主要用于体育运动有关。”李长喜解释说,“随着业余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业余无线电活动范围已经远超出体育运动的范畴,要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规定的现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因此,《办法》实施后,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不需要成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办法》实施后,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平进一步解释说:“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和机构通过考试对申请人的能力进行验证,但不得进行任何营利性收费。”

    解读三:

    加强对业余中继台的管理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权益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李长喜表示,《办法》中对于业余中继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方面的需求。

    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部政策法规司收到上千条意见。与一般的评论性意见不同,“火腿”们提出的意见比较专业和成熟,同时也相对集中,比如对出台业余中继台有关管理措施的呼声高涨。为了维护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正当权益,《办法》没有禁止个人设置中继台,同时《办法》对设置中继台的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比如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更加细致的管理规范;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的所有电台提供平等服务,并将使用中继台所需的各种技术参数公开等。

    在分组讨论时,中继台的管理也成为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代表热议的话题。与会者建议在配套文件中对中继台的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比如是否按照城市规模对中继台的数量、频率进行限制等,以便更好地对业余中继台进行管理。

    解读四:

    符合条件的电台可异地操作

    对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说,《办法》实施后的另一个惊喜是,满足条件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根据原来的法规,业余无线电台只能在执照指定的设台地点进行发射操作。例如,北京市的业余无线电台只能在北京市发射。如果要进行跨省市移动发射操作,应事先向有关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新《办法》规定,依法设置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但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地面业务处高工尹虎在解读业余无线电台使用规定时表示,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业余无线电台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无意间接收的非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信息。《办法》还明确指出,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

    解读五:

    呼号管理更加规范

    《办法》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呼号的指配,对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的呼号后缀,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按照地级行政区划进行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资源浪费。”尹虎表示。

    同时,他在解读呼号管理相关规定时指出,呼号是电台的呼号,而不是电台设置人或者使用人的呼号,在电台执照被注销的同时,呼号也应当被注销。考虑到呼号资源的有限性,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设置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为其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为了使呼号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建立较为稳固的对应关系,《办法》规定呼号被注销后需要“休眠”五年才可以被重新指配。尹虎表示,这可以防止呼号被注销后不久即被指配给其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避免呼号在不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变动过快、过频,有助于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荣誉感的养成,促进无线电爱好者加强自律。同时,《办法》允许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其执照被依法注销后的一年内在其他省区市申请设置电台时,申请按照规定使用原呼号。

    解读六:

    处罚力度加大

    《办法》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管理制度要求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包括撤销、注销执照,警告或者罚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而《办法》将罚款上限提至3万元。李长喜解释说:“《条例》是1993年发布的,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5000元算是比较高的上限,而且当时没有把经济处罚当成主要的处罚方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5000元的罚款力度比较小,因此把罚款上限提至规章可以执行的最高限度罚款3万元。”

    李长喜进一步指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如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业务,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等违法行为,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办法》执行的罚款力度执行。但罚款并不是目的,只是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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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C-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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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证上看来不能印呼号,呼号可能变,等级也可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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