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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电台管理有关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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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A6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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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
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14-03-25
回 bg4uvd 的帖子
bg4uvd:本来设置专业电台就用不上什么操作证书的.专业电台只要申请电台执照就行.只认机器不认人[表情].
 (2014-03-25 13:53) 

是不是人家交有频占费,其他都好说了!
订制短波电子管功率放大器,射频电源,制作高低通,带通滤波器,陷波器,各种巴伦,双工器调整。电话(微信号):13838720778 抖音号:BA6JW
离线BA7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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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50
只看该作者 41楼 发表于: 2014-03-25
回 BA6JW 的帖子
BA6JW:是不是人家交有频占费,其他都好说了! (2014-03-25 15:08) 

不是,业余电台的操作和普通社会用台的操作要求不一样。在有些省市办理商业电台执照也需要在指定地方学习的。作为有些行业电台,也是需要考取类似操作证的,比如航海。
陈清澈
http://ba7ck.taobao.com
幺 8 勾拐 3 幺 5 2 洞6 幺
离线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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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2楼 发表于: 2014-03-25
10楼为什么不好理解呢?真是钻牛角尖。

这个《通知》是发给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适用范围写得再清楚不过了: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针对性也挑得非常鲜明:针对各地在实施国家业余电台管理规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对文件的对象和针对的问题视而不见,就不免把头埋进沙子,当然就不明白啦。

《通知》说的问题再清楚不过了。

和1982年和1992年的老规定相比,2012年新出台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特别表述了国家对合法业余电台活动持保护和鼓励态度,明确了业余无线电的管理责任,在申请设置业余电台的条件中去掉了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所没有的内容,理清和简化了管理流程,规定了适合于业余无线电特点的业余电台发射设备检测标准,通过统一全国操作技术验证标准、设置国家委托地方机构批准设台流程、规范移动操作的呼号使用方法等一系列措施比较圆满地解决了业余电台在全国合法流动操作的问题,增加了实习操作规定,为培训新手、发展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队伍提供了新的途径。

但有些地方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新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错误做法,例如擅自增加地方性设台许可条件、捆绑培训等,也有些中介机构搞不清自己的角色,以为受委托干活就沾到了“政府权力”,擅自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向社会发布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

《通知》就是要各地正确贯彻实施国家的业余电台管理政策,不要有意无意地制定与国家规定相矛盾的地方政策,强调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与管理配套的服务工作时,责任仍在于管理机构,中介机构没有制订行政规定的立法权,地方性业余电台“管理办法”、“细则”等的立法权在于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至于受委托机构制定落实所委托工作的办法,只要是在委托项目范围内,并且不是越权制定带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性质的法规性文件,当然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如果理解成受委托中介机构什么工作办法都没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谁爱怎么搞就怎么搞,那样的理解未免太 笑耳壳 了吧。

我看拎不清大前提,到处乱放箭,和少数乘管理体制变化机会企图捣浆糊,装成“官方”设卡渔利的做法一样有害。

业余无线电向来是社会的弱者,过去人家怕你是特务,现在怕受你的辐射。普及率低必然导致正当利益不容易受保护,管理所必要的配套服务性价比低,服务资源匮乏。不是吗?如果有大量既能舍身服务又能公正廉洁的高水平业余无线电管理配套服务队伍,还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吗?

政府缺乏火腿出身的懂行的管理人员,很多爱好者对管理规范也是一知半解。很多人都只是在等待别人或者国家提供优质服务,也有些人乐于提供服务但要以过量的商业回报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业余电台设台管理服务流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奇怪。

发现问题善意提出来,最好是当事者当面提出,不行就找责任管理机构,但无论如何,作为火腿必须抱着正面向上的光明心理。否则,你再有拆房子的力气,再有拿刀子切脓包的本事,却没有修好房子和治好病人的意愿、态度和行动,其结果也只是让大家过日晒雨淋的日子,或者由于你切的伤口化脓而病入膏肓。一枪一枪把所有为业余电台服务的人都打光,一级一级往上打,现在已经瞄上了国务院部委,把准星再抬高一点就不知瞄哪里了。真想为业余无线电做好事?还是只想显示自己是高明的狙击手?难道不应该想想自己怎样为业余无线电这个群体的健康发展多做建设性的事情?

不要钻牛角尖。

路过。不平。 ......












离线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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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只看该作者 43楼 发表于: 2014-03-25
bg4uvd:本来设置专业电台就用不上什么操作证书的.专业电台只要申请电台执照就行.只认机器不认人

这就外行了。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第25条规定:
25.6 2) 主管部门应当验证希望操作业余电台的任何人员的操作和技术资格。能力标准指南可以参见ITU-R M.1544建议书的最新版本。(WRC-03)

就是说,所有国家的无线电主管部门都应当对业余电台操作者进行验证(考试)。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下属专业组织,中国是成员国和《无线电规则》的签约国。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的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则明文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的部门规章《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和2013年43号文件应该就是这一条的具体化。

一个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如果连国际法规和国务院法规都持怀疑和批评立场,是否太膨胀了?是否思维已经溢出了大脑?

但愿这样的情况到此为止。

离线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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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只看该作者 44楼 发表于: 2014-03-25
世界各国一致执行三种无线电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技术能力考试:航空器电台、航海船舶电台、业余电台。
离线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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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只看该作者 45楼 发表于: 2014-03-25
关于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资格考试的实施主体:想来应可参考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X考材料。

虽然这一条所述的考试是“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而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只是设台行政许可条件的前置审查环节,但实施主体是可以参考的。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都可以是法定资格考试的实施主体。

离线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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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只看该作者 46楼 发表于: 2014-03-25
嗨,“助   考”也是敏感词。真TNND太敏感了。
离线想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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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只看该作者 47楼 发表于: 2014-03-25
我国航天器无线电台和海洋船舶无线电台操作人员资格考试一直由民航部和交通部在实施。按照国际民航和海事组织规定,没有这个证书是不能上岗的。
离线bg4d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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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只看该作者 48楼 发表于: 2014-03-25
回 想租 的帖子
想租:10楼为什么不好理解呢?真是钻牛角尖。
这个《通知》是发给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适用范围写得再清楚不过了: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针对性也挑得非常鲜明:针对各地在实施国家业余 .. (2014-03-25 21:12) 

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贯彻实施行政法中是居于主导的、主动积极的地位,还是居于从属的、被动消极的地位请您需要重新理解。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二)参与权。(三)了解权。(四)批评、建议权。(五)申诉、控告、检举权。(六)陈述、申辩权。(七)申请复议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九)请求行政赔偿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离线BD5F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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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
只看该作者 49楼 发表于: 2014-03-25
条文抄的不错,就是不说人话,急死你!
离线bg4d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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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只看该作者 50楼 发表于: 2014-03-25
楼上连鬼文都看的懂,不愧是BRAVO DELTA!
离线bg2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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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只看该作者 51楼 发表于: 2014-03-25
讨论归讨论,没必要说难听的话,有异议是正常的,就算人家是错误的异议,也没必要指责或说难听的话,如果认为不好听,不听、不看即是。

有一点是肯定的,目前的操作证资格考试是垄断行业,
[ 此帖被bg2ob在2014-03-25 23:38重新编辑 ]
离线BD5FF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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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
只看该作者 52楼 发表于: 2014-03-26
既知鬼文,缘何翻抄?不才见笑
晒着太阳骂太阳,打着红旗反红旗!
离线bg4u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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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
只看该作者 53楼 发表于: 2014-03-26
回 想租 的帖子
想租:bg4uvd:本来设置专业电台就用不上什么操作证书的.专业电台只要申请电台执照就行.只认机器不认人
这就外行了。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第25条规定:
....... (2014-03-25 21:28)

讨论归讨论.你不文眀用语实在不文明.你理解专业电台为航空船舶.我理解为滨馆/饭店/物业/超市/KTV用对讲机或电台.论讨事情不要伤人.要是乱伤人就没人跟你讨论.就是论事.
[ 此帖被bg4uvd在2014-03-26 08: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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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g4d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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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4楼 发表于: 2014-03-26
回 BD5FFK 的帖子
BD5FFK:既知鬼文,缘何翻抄?不才见笑[表情]
晒着太阳骂太阳,打着红旗反红旗! (2014-03-26 07:59) 

与魔鬼打交道其乐无穷!你我天相见!枪手易!做人难!
离线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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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0
只看该作者 55楼 发表于: 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