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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30 16:06 点击次数:1418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无函〔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近几年,我国业余无线电台的数量增加很快,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站的管理,防止产生无线电有害干扰,保障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考虑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余无线电台站的最大发射功率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站发展现状及有关规定,持各等级操作证书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允许的最大发射功率如下(含中继台站):
操作证书等级
30mhz以下
30mhz以上
一级
500瓦
25瓦
二级
100瓦
25瓦
三级
25瓦
25瓦
四级
10瓦
5瓦
五级
——
——
二、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设置
无线电运动协会或其委托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个人不得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
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的单位须指定通信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有义务履行安全监督职能。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必须安装遥控开关机设备,遇有特殊情况,设台单位必须能够可靠关机。
设置业余电线电中继台站,设台单位须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各地确定的“三高”地点,不得设置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在满足覆盖的基础上,同一频段、同一地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站。
三、业余电线电台的型号核准
设置使用的业余无线电台为成品电台,该电台型号须获得信息产业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行设计组装的业余无线电设备,或购入成套电台(含ckd、skd散件)自行组装后作为业余无线电台使用,可不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但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符合相关无线电技术指标后,方可设置使用。检测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业余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应遵守国家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业余业务为主要业务的频段。目前在业余无线电为次要业务的频段操作的电台,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应逐步退出这些频段。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本着促进发展、正确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按照《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者的条件,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同时,各级无线电监测站要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手段,加大对业务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监测、监听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