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而言当然是要看开源协议或者作者的声明,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愿,作者说不能商品化复制生产,那就不能。
但是法律是社会公序的最后底线以及最低要求。从道德上、道理上而言,对于他人的作品,一般理解为没有声明许可即为禁止,因为著作权本身是私权不是公权,他不能遵循无禁止则为自由的原则,恰好相反,应当是权利人无许可则为禁止。这种声明包括作者主动的声明,或者发布平台的声明,发布方式所约定俗成的意思表示等。
这就像一个人的私人财产,比如汽车。并不因为他没有声明“禁止盗窃”,就认为盗窃是合理的。
理论上,不太过分的仿造、借鉴有利于技术进步。对于许多不伤大雅的“借鉴”和“山寨”,并没有被社会彻底掐死,而是建立了微妙的平衡。适当的山寨不会打击原创者的积极性,相反,会督促原创者不断领跑,以便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山寨品对产品概念的传播往往比原创更广泛。不过,我国目前的情况的确稍微过分了一点,包括本坛某些人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作者转让了署名权,不论何种情况,把别人的东西拿来说成是自己做的,都属于抄袭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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