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想说爱你不容易
---谈谈业余无线电台的验机事宜
短波设备的验机一直是困扰广大
HAM的老大难问题,
2012年新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出台前,一直要求就是要有核准代码,没有核准代码的设备不能验机。
无线电通讯需要管制,这个可以理解。不过,政策的的制定者、执行者也要考虑国内的现状!国内的市场上流通的业余无线电短波设备,有几个型号是有核准代码的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难道某些职能管理部门不需要反思吗?
2012年新出台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新的规定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带来了福音,
HAM们的春天就要到来了吗?
2014年
8月
25日,济南市无线电管理网站上公布了公告,“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办理电台执照和增加使用设备的,请于
9月
1日
-5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无线电监测站(经五纬二路
28号,汇宝大厦
23楼)进行验机。待验设备需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发射频率在业余业务频段内,建议使用业余业务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可登录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
www.srrc.org.cn核准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无型号核准代码的设备不予验机。联系电话:
86056185。”
为什么?为什么工信部的文件到了各地就变了样了?
工信部无
201343号文件第十条:“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对申请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设备的频率容限和杂散发射等射频指标进行检验,对已取得《中国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视其状况进行检验。”这条规定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检验内容及标准。
对业余无线电申请者的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设备进行检验是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拒绝对自制、改装、拼装设备进行检验,就是行政不作为!
工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无函【
2014】
24号第三条:“在制定地方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时,应严格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不得擅自解释、拓展或改动”。
工无函【
2014】
24号第四条:“各地不得人为设置其他准入门槛,擅自增设申请设置业余电台的许可条件,
……. 给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设置障碍。
”
这些管理办法、通知等,都明确说明了爱好者申请使用自制机、改装机,只要通过检测,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都是允许的。那么对于没有获得核准代码的成品机器,是不是可以参照自制机的模式来执行呢?希望各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刻领悟领悟《办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不是找各种借口来推诿拒绝!令人欣慰的是,
2012年新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多地方的业余无线电管理部门做的很好,如湖北、上海、北京等地;令人遗憾的是,还有很多地方的业余无线电管理部门做的很不够,让广大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很失望、很伤心!
习李新一届领导人上台以来,对行政许可的条款重新清理,特别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是管理部门,是职能部门。同时不要忘记,还是一个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服务的部门。某些管理人员到了需要洗洗脑子的时候了!
[ 此帖被bh4pys在2014-08-26 17:1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