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交验卡片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等级操作证书的工作,根据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4作证书考核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关于《考核标准》第六条第(二)款“交验10张国内外业余电台寄给本人所设置的个人业余电台的联络或收听卡片”,具体办法如下:
1、交验的国内卡片须来自不少于7个国内业余电台分区或者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业余电台;
2、须有不少于6张卡片证明联络频率在四级4作员可以工作的短波范围内;
3、与同一业余电台在同一业余频段的多次联络仅可交验一张卡片;
4、在本人所设置业余电台执照核准使用地域之外进行的通信联络,须同时提交使用所在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手续;
5、交验卡片须同时提交本人会员证、4作证、与所提交卡片的联络频率和功率相符合的有关电台执照的原件或复印件。
6、提交的卡片或证件复印件不全、卡片与证件内容有不符合处、卡片有涂改作假,申请均视为不合格。
三、第二条同样适用于申请一、二级4作证书交验的国内卡片。
四、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
原载于《cq业余无线电家》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