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椐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略部分
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
中间部分省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中间部分省略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应及时修整或拆除。
有碍市容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未及时修整或拆除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有碍市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对建筑物的 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系统;未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的建筑物,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应改造完善。
单独架设户外电视天线,影响市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临街建筑物门前屋后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以下的省略
从条例上看,好像特指 临街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