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的“条例”
看到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实验及业余无线电台条例”(共22条), 孤陋寡闻的我,真是吃惊不小。民国十七年,应该是1928年,不知当时是北洋政府,还是南京政府?那时,北伐战争应该是刚刚结束。
从设台申请的资料来看,已经和现在差不多,但多了个“附具就近科学团体之保证书”。不知是否指现在的“业余无线电协会”之类。另外,“输入电力不过五十瓦特”,“电波须为等幅式”(CW。那时,似乎FM还未流行),“拟用频率(波长)”等,也有规定。只是对于设台申请者,仅要求“必须具有相当无线电学术及收发技能”即可,似乎不必考试。
这可有点乌龙了吧?不过,我又想,那时,除了那些“具有相当无线电学术及收发技能”之人,还会有谁会去摆弄那些“滴滴答”,还会有谁会去把那些电子管“老爷机”搬到车上,在全家旅游经过伏牛山时,会停下车,竖起十多米的天线(那时,国内好像还没有开通14兆及以上的频率),“滴滴答答”地向同好问路?不幸的是,忙活了2个小时,好不容易联到一个,对方竟然回答“SRI”!这位仁兄刚要生气,突然发现对方呼号不对。赶紧找出呼号划分表一看,差点气歪了鼻子:吉布提,在非洲!
其实,这个笑话中的仁兄,却是位真正的“具有相当无线电学术及收发技能”之人,而且是位真正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试想,当时,如果不“具有相当无线电学术及收发技能”,还要"涉及谋取利润",谁还能“爱好”了起来!
另外,检查处罚也不少。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得没收其全部机器”!真狠!为什么?因为违反执照范围(第三条),因为没有每三年换发执照(第五条)。当然, “另换新照并照付执照费”还得交十个“现大洋”。 十个“现大洋”,在当时可不是个小数字。我听说,那时,我爷爷作工人,每月才两个“大头”,但可以养活一家4口,还可以捎点钱给老家。当然,那是种很低的生活水准。
扯远了。总之,从这份文件(我不怀疑它的真实性)可以看出,对于业余无线电的管理,至少在1928年(民国十七年),我国就已经有政府正式文件了。“业余无线电”绝不是像打扑克牌那样的“娱乐活动”,也不是报告路况的“交通台”。它有它的专门使命,也必然有它的专门规则。各国莫不如此,“古”今莫不如此。我们应当好自为之,因为“业余无线电”,是我们自己的。
[ 此帖被Hamliu在2014-10-11 10:0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