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看法:
1, 只要是“组织”,有成员、有纲领、宗旨或章程(哪怕是玩),都需要注册。非赢利的就是“民间组织”(以前叫“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批。赢利的就是企业,工商部门批。“俱乐部”应属于民间组织,但也有挂“俱乐部”名字的企业,例如夜总会类的。
2,学校或者企业团体内部的社团组织不需要注册,但只能在单位内部活动。
3,现在有很多俱乐部、车友会,和没有电台执照的黑台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是非法的,只是没有遇到整顿的时候。
4,crsa或者其他现有协会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决定别的民间组织是否可以成立的权力。
5,按照我国有关法规,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科协等个别特殊团体外,其他民间组织不能有地区性分支机构,在各级政府注册的协会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受各自业务指导部门的管辖。但一个协会可以做另一个协会的团体会员,例如省协会可以是相应全国协会的团体会员。
6,1990年代以前我国民间业余无线电活动没有开放,相应管理体制还没有分化发育,业务关系不很清楚,例如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最初章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是无线电运动,最初两任主席分别是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领导。但随着业余无线电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健全,各种协会的分工正在逐渐科学化起来,就像部队最早只有一架起义来的飞机,归陆军管,后来飞机多了,才产生空军一样。目前我国和业余无线电有关的民间组织大致有三类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的,其任务肯定会更多地协助做业余电台管理和组织方面的工作;体育部门主管的,肯定会更多专注于“无线电运动”,即依托于业余无线电的带有体育性质的训练和竞赛等活动;科协系统主管的,会更多地从事无线电科普教育。当然也可能在分工的基础上合作,会有交叉,例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体育运动协会开展一定的工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科普协会参与一定的工作等。
7,本地的火腿想有一个小的活动群体,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设法在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业余无线电组织下,作为会员的一个活动小组。不要有独立的章程和会员等属于独立组织的东西,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不得设立地方性分支机构,也不要去追求什么正式名分,不要到处打自己的小旗帜,但可以争取利用大协会的影响,组织自己的活动。其实很多国家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都是这样的,有一些松散的所谓“俱乐部”,没有机构,只是一起搞野外训练、参加比赛、diy、ardf、吃烧烤,写报道都算作正式的大协会的“彩”。就拿世界上人数最多的日本业余无线电联盟jarl说,总部每年主要组织几次活动,理事会和年会、无线电节、测向赛等,其余多如牛毛的活动都是地方会员自己组织的,活动照片放到杂志的协会栏目里,一下子就是一大片。中国的历史形成一个习惯,当个草头王很有滋味,为大家庭做承上启下的事就不自在,就像开公司一样,很少有几个公司能真正精诚合作的,因此事情做不大。业余无线电界要尽量形成合力,才能创造更好的活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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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ba1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