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2011阅读
  • 73回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征求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樊绍民
 
发帖
4482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12-07-07
刚在网上看到如下消息,先贴出来。
BA1EO


工业和信息化部征求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开征求对《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7-06 14:52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我部起草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4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w@miit.gov.cn

  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 010-66012374(兼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8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离线樊绍民
发帖
4482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2-07-07
下面是全文: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台参与无线电通信技术研究、普及活动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活动。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五条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具体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最大允许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限值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个人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验证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 申请设置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的,按照空间电台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地点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划及相关规定。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保证必要时可以及时关闭业余中继台无线电信号的发射。
个人不得设置业余中继台。
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发信设备及其频率和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等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第十六条 严禁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
第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业余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业务、卫星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在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频段内,享有平等的频率使用权。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九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且通信内容限于与抢救生命、财产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所在地的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条 未经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二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在通信过程中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格式,但卫星业余业务中地面控制电台和空间电台之间交换的控制信号除外。
业余无线电台实验新的编码、调制方式和数字通信协议等,应当事先公开并向核发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技术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在操作员直接控制之下的,设置人应当对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保证能够及时终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
第二十三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公开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
第二十四条 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个人,可以在其他业余无线电台进行客席发射操作。
第二十五条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培训中,已接受无线电管理规定等培训的人员,可以在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或者其技术负责人的现场辅导下,在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核定范围以及国家关于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权限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短时间体验性发射操作实习。
第二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确保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第二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信息,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对于无意接收的前述信息或者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从事商业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三)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加强自律,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通信应当记录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电台日志应当记载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履行寄发联络卡片等国际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义务,并公开自己的有效通信地址。
第四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四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
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申请人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不另行指配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主动报出本台呼号;在发射过程中至少每十分钟报出本台呼号一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六条 业务无线电台的设置人在其他业余无线电台上进行客席发射操作的,应当使用其操作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或者“B 操作地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本人业余无线电台的呼号”。
第三十七条 严禁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三十八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被依法注销后一年内又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设台地迁入其他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申请按照前款规定使用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应当事先征得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并在迁入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一个月内,向指配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监督检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执照: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执照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执照:
(一)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依法终止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二)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三)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四)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其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未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录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附录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附录三: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



附录一: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国无管表 17
①     申请类别(必填)
申请项目:  □ 新设   □ 变更个人信息   □ 变更电台级别   □ 变更电台其他参数
台站种类:□ 一般   □ 特殊(请注明)                         □ 个人申请        □ 单位申请
②     申请主体信息(新设台需全部填写。变更申请带*号栏目必填,其余栏目仅需填入待变更的新信息)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的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    族        文化程度        操作技术能力:  □ A    □ B    □ C
    所持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及编号    
    服务单位        邮政编码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传    真    区号 – 传真号码
    单位电话    区号 - 电话号码    住宅电话    区号 - 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    
申请单位和其委托的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信息    单位名称*        登记机关*    
    单位地址        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区号 - 电话号码    传    真    区号 - 传真号码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 电话号码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台站名称(如有)    
③ 设台情况(新设台需全部填写,变更申请仅在需变更栏目中填入新信息)
拟通信范围    □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内    □ 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
设台地址        设台车牌号    
特殊台站说明        拟设电台等级:□ A □ B □ C
原指配呼号        原操作技术能力:    □ A    □ B    □ C
④ 其他说明事项    ⑤ 申请主体保证遵守本表背面的承诺条件并签章(必填)
    申请人签字或者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备注(由申请受理机构填写):
20xx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填表说明

1, 本申请表必须与设台申请人或者设台申请单位委托的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复印件(A4纸)一起提交方为有效。
2, 本表用于申请设置各类业余无线电台或者变更已设台站址、频率功率等核定项目和其他必要的管理资料时使用。此表为申请表,应与相应的技术资料申报表一并提交给申请受理机构。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申报表如下:
表 号             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                           说 明
国无管表x    业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所有新设台申请或者所有设备变更必填
3,申请设置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应将特殊技术需求、特殊操作状态等填写在“特殊台站说明栏”内,或另附A4纸打印说明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人或者申请单位应保证遵守的承诺条件
1,本申请表中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无线电台的发射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电台使用过程中,如对其他无线电台(站)或者系统造成有害干扰,本单位(或者本人)将及时予以消除;
3,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4,在业余无线电业务和执照规定的范围内操作电台,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不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
6,本单位(或者本人)如变更地址、名称、设台参数等信息或者准备注销电台,将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7,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其他规定。


附录二: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国无管表XX
①    申请类型
□ 新设        □ 变更    台站种类:  □ 一般   □ 特殊(请注明)                            
②    台站数据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如有)    
设台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设台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固定台天线馈电点海拔高度    m    地理坐标    东经     °   ′   ″    北纬     °   ′   ″
③ 新增或变更设备数据(新增需全部填写。变更申请仅需填入待变更的新信息)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④停用设备数据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⑤中继台数据
上行频率    MHz    下行频率    MHz    下行功率    W
□ 数字调制  □ 模拟调制    数字调制系统种类        遥控措施种类    

备注    
   20xx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③ 新增或变更设备数据(续前页)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型号核准代码        出厂编号    
工作频段    □ HF以下    □ HF    □ 50MHz    □ 144MHz    □ 430MHz    □ 1240MHz及以上
最大发射功率      W    W    W    W    W    W
④停用设备数据(续前页)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填表说明
1.    本表用于除卫星业余业务空间电台外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凡新设业余无线电台或变更已设台表中所核定项目时均应填写此表,并在“新设”或“变更”栏相应的“□”内填写“√”号。
2.    “地理坐标”栏,系指该站所在地的地理经纬度,秒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例如:东经118°18′53.4″。
3.    “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栏,凡在该频段内具备发射能力的,则在相应的“□”内填写“√”号,并在对应的栏中填写最大发射功率。
4.    “设备型号”栏,系指发信机或收发信机的设备型号,应与型号核准证中的设备型号一致。若为自制设备,请注明“自制设备”,并附完整的设备技术资料。
5.    “型号核准代码”栏,系指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后,获得的唯一代码。自制设备请注明“自制设备”。
6.    如新增、变更或停用设备数据较多、表格正面填不下,可继续填写在反面的“③ 新增或变更设备数据(续前页)”和“④停用设备数据(续前页)”中。

附录三: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

关于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说明如下:
1.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呼号前缀字母“B”;第二部分为电台种类,由一位字母表示;第三部分为业余无线电台分区号,由一位数字表示;第四部分为用以区分不同业余无线电台的后缀。
2.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空间电台等特殊的业余无线电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第二部分由字母J表示。
3.用于业余中继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第二部分由字母R表示。
4.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中第二部分的字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配。除A、B、C、D、E、F、G 、H、I、K、S、T、Y、Z外的其他字母留作备用。
5.无线电通信业务缩略语QOA~QUZ及SOS、XXX、TTT等可能与遇险信号或类似性质的其他信号混淆的字母组合不用作呼号后缀。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不作呼号后缀分配。
7.表2中未列入的双字母、三字母后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配。
8.带有数字以及由四个字符组合的发信台后缀留作备用。
9.BS7H为黄岩岛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10.只具备收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不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表1  业余无线电台分区表
第1区    北京、卫星业余业务空间电台
第2区    黑龙江、辽宁、吉林
第3区    河北、内蒙、山西、天津
第4区    山东、江苏、上海
第5区    浙江、江西、福建
第6区    河南、湖北、安徽
第7区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第8区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第9区    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第0区    新疆、西藏
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
地 区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后缀
北  京    AA~XZ    AAA~XZZ
黑龙江    AA~HZ    AAA~HZZ
吉  林    IA~PZ    IAA~PZZ
辽  宁    QA~XZ    QAA~XZZ
天  津    AA~FZ    AAA~FZZ
内  蒙    GA~LZ    GAA~LZZ
河  北    MA~RZ    MAA~RZZ
山  西    SA~XZ    SAA~XZZ
上  海    AA~HZ    AAA~HZZ
山  东    IA~PZ    IAA~PZZ
江  苏    QA~XZ    QAA~XZZ
浙  江    AA~HZ    AAA~HZZ
江  西    IA~PZ    IAA~PZZ
福  建    QA~XZ    QAA~XZZ
安  徽    AA~HZ    AAA~HZZ
河  南    IA~PZ    IAA~PZZ
湖  北    QA~XZ    QAA~XZZ
湖  南    AA~HZ    AAA~HZZ
广  东    IA~PZ    IAA~PZZ
广  西    QA~XZ    QAA~XZZ
海  南    YA~ZZ    YAA~ZZZ
四  川    AA~FZ    AAA~FZZ
重  庆    GA~LZ    GAA~LZZ
贵  州    MA~RZ    MAA~RZZ
云  南    SA~XZ    SAA~XZZ
陕  西    AA~FZ    AAA~FZZ
甘  肃    GA~LZ    GAA~LZZ
宁  夏    MA~RZ    MAA~RZZ
青  海    SA~XZ    SAA~XZZ
新  疆    AA~FZ    AAA~FZZ
西  藏    GA~LZ    GAA~LZZ



离线樊绍民
发帖
4482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2-07-07
朋友们可以到下边的网站看的更清楚:
http://www.chinalaw.gov.cn

BA1EO
离线BG3AIE
发帖
9608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2-07-07
有没有强制入什么会(保号)的问题?
离线BG3AIE
发帖
9608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2-07-07
是否有操作证书定期审验的相关方案?
比如因身体原因造成失语全瘫者?
都植物人了还拿个一级操作证岂不可笑?
离线bd3af
发帖
7734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7-07
路过学习       .
在线BG3RZA
发帖
2017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7-07
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玩儿短波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把破80c接到了破华为450c上,终于可以拿着灵通6100p站在大街上喊短波啦..........
离线BG6IYQ
发帖
6891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7-07
路过,学习法律法规!
离线BG4IYR
发帖
985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2-07-07
已阅读,深刻领会
bg4iyr丁国强 : TEL13573993691                                       
地址:   pc:276700  Email:lsbg4iyr@126.com山东临沂临沭金正大国际自控部

QQ641766321
在线BD7DA
发帖
8295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2-07-07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
(四)业余电台操作证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最大允许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限值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没有异议,表示认可!

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地点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划及相关规定。
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保证必要时可以及时关闭业余中继台无线电信号的发射。
个人不得设置业余中继台。
--------------------------------------------------个人不得设置业余中继台!那由谁来设置 ?
作为一个法律文件应该明确:业余中继台应该由无委还是无线电运动协会 来设置?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单位是谁?是群众团体 还是政府机构?

像一般省里有协会 他不愿意为地州市设置业余中继台  因为怕承担责任!  地州市目前没有协会 ;所以干脆由地州市 无委他们是无线电管理机构 由他们来设置业余中继台 更合理 合法!各地的无线电爱好者 只是依法使用就可以了!

还有一个业余无线电执照的问题,我们不可能每到一个地方就去当地无委申报 或者换照!

既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是由国家无委统一制定的 ,我们认为无线电台执照应该是全国有效!

因为所有的地方无委都是为国家无委打工,地方无委代表国家无委行使职能 ,那么哪个地方的无委核发的执照都是代表国家无委核发执照 当然在全国范围应该有效!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提高到五年 是进步的表现 我们坚决拥护!

关于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的等级 ,个人认为划为:BH,BI ,BM,BN纯UV级 (25瓦以下), BG,BO,BP部分HF+UV级 (50瓦以下) ,BD,BE,全HF+UV级 (200瓦以下),  BA 大功率比赛级(1000瓦以下)这样和以前的4级 3级 2级 一级对应;解决了四级火腿使用车台的问题,适当地提高了三级火腿电台功率在目前电磁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通联的问题,比较合适 !



[ 此帖被BD7DA在2012-07-07 16:52重新编辑 ]
------------------------------------
湖南省 岳阳市 岳阳楼 景区 管委会
(岳阳市洞庭北路60号)414000
黄 建 新

BD7DA@126.com 13007300860
岳阳市区U段中继:439.925/430.925 88.5
岳阳市区V段中继:147.990/144.090 88.5
离线BG3AIE
发帖
9608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2-07-07
回 BD7DA 的帖子
BD7DA:设置个人业余电台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台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
(四)业余电台操作证
....... (2012-07-07 16:29) 

坚决反对升级换呼号,造成有限呼号资源严重浪费
离线bg4uvd
发帖
1860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2-07-07
希望新政策早点出台.最起码是入会自愿了.其实按老政策入会都被重复收费了.国家协会收/省协会收/地方协会收/县协会收.其实终究还是一个会 .但会费是多份都无所畏啦.最让人不解的是强行入会.不入会是不可以个人行政许可办理个人电台执照的.有的不加入[地区/地方]协会想行政许可办理个人业余电台执照会给你[脸]看 .不信试试
长期求购艾法斯COM120A/120B/120C及1600S.1900系列无线电综合测试仪及尸体仪器  另求摩托罗拉大小坦克机及机头 .手机微信13003556060
离线bg4uvd
发帖
1860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2-07-07
设置业余中继的主体不明确.个人不可设.那由谁来设.必须明确主体.现在的业余中继到处开花但无果就是个很现实的例子.希望新办法指明方向
长期求购艾法斯COM120A/120B/120C及1600S.1900系列无线电综合测试仪及尸体仪器  另求摩托罗拉大小坦克机及机头 .手机微信13003556060
离线bd2cy
发帖
107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2-07-07
大家到网站上发表意见吧。
BD2CY;黑龙江.大庆市 13936809672   yqsbd2cy@163.com.QQ;282895127
离线bg0gi
发帖
572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2-07-07
抓紧到网站上反馈,我之前看才39人反馈!这里说没有用!
注意:本人B级,有效设备:FTDX-101D、FT-897D、GP338
天线:750v、YP-3、PAC-12
蹲点频率:7.068 LSB;14.180 USB;21.280 USB;29.368 USB;29.600 FM;51.6 USB/FM
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昌都西路152号  
                    西藏昌都市实验小学
邮编:854000
邮箱:jianping109@hotmail.com
来卡请填写清楚,不要超过有效的功率,来卡必会回复!期待与你通联!
离线bg6nfb
发帖
324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2-07-08
已经看过了,罚款挺贵

内容来自Android手机客户端

离线bg0gi
发帖
572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2-07-08
人多力量大呀,有看法抓紧反馈呀!才60人
注意:本人B级,有效设备:FTDX-101D、FT-897D、GP338
天线:750v、YP-3、PAC-12
蹲点频率:7.068 LSB;14.180 USB;21.280 USB;29.368 USB;29.600 FM;51.6 USB/FM
通信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昌都西路152号  
                    西藏昌都市实验小学
邮编:854000
邮箱:jianping109@hotmail.com
来卡请填写清楚,不要超过有效的功率,来卡必会回复!期待与你通联!
离线BG1DO
发帖
18648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12-07-08
刚注意到是国务院法制办的网上征集,再次学习了办事流程。真是活到老学到老,还在工信部的网上找呢。
尧之都,舜之壤,禹之封。于中应有,一个半个耻臣戎!万里腥膻如许,千古英灵安在,磅礴几时通?胡运何须问,赫日自当中!

幽州之地,左环沧海,右拥太行,北枕居庸,南襟河济,沃壤千里,富甲天下,帝王之都,天府之国。

业余无线电活动新体验----坟地测向,探寻终极人生目标。

伊妹儿:呼号 艾特 新浪 刀特扣姆
离线BD1CM
发帖
3306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12-07-08
回 樊绍民 的帖子
樊绍民:下面是全文: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 (2012-07-07 07:01) 

樊老这个似乎还是没考虑到移动设台的问题,如果没有移动设台,那么在应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也属于违法,而为了应急通信所做的训练也属于违法,还有很多为了试验无线电技术的合理移动试验也将无法开展,这个问题似乎应该有个办法。
uH = 25330/ (MHZ x MHZ x pF).  pF = 25330/( MHZ x MHZ x uH).
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虽然我们可能做不到万无一失,但是我们尽人事、听天命……

https://uk.groups.yahoo.com/neo/groups/S9-C_SDR/info


QQ:63545177
在线BG1TRP
发帖
18245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12-07-08
匿名提交意见好像不成功,提两条:

1. 第七条第四款中“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或组织出具才能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设台条件》中没有将参加特定组织作为设置业余电台的条件,所以,未参加业余无线电组织的申请人如何取得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一步说明在实际中如何操作或直接在本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2. 第四章《业余无线电呼号》中规定了使用其他业余电台客席发射时如何报出呼号,但未说明在异地使用本台发射时如何报出呼号,是否仍沿用“本台呼号/设台地区号”的方法?这一点在管理办法中是否应予以说明?

[ 此帖被BG1TRP在2012-07-08 21:01重新编辑 ]
英文版CW工具箱 TRP-BOX V6 (新版):https://www.hellocq.net/forum/read.php?tid=365349
三合一台咪套件
天线切换器套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