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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业余无线电操作者逗留或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时申请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的指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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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A7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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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9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楼 发表于: 2004-04-15
一. 通则

  此指引特别为向内地的业余无线电操作者解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业余无线电服务以及如何申请香港的业余电台牌照和操作授权证明。

  在香港拥有及使用无线电仪器均受香港《电讯条例》(第106章)的规定所限制。业余无线电操作者如欲管有及操作业余电台,必须持有由电讯管理局(「电讯局」)发出的业余电台牌照及「操作授权证明」。

  香港电讯局认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无线电台执照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内地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需同时持有由内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有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才可向电讯局申请业余电台牌照和/或操作授权证明,以便合法在香港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和操作业余无线电仪器。若访港人士祗欲操作业余无线电器材,可只申请操作授权证明;若同时有意在港管有及设立业余电台,则需同时申请业余电台牌照。

  该访港人士如继续留港超过操作授权证明和/或业余电台牌照的有效期,则可申请续发操作授权证明和/或业余电台牌照。

  获发操作授权证明后,在香港停留短于一年者,可以在其内地的呼号前面加上「vr2/」以作在香港的呼号使用。如停留超过一年及持有香港身份证者,可重新向电讯局申请在vr2系列内一个本地呼号使用。

    二.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

  香港业余电台牌照的操作权限载于附件1。

  持有内地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申请人,可获发给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和/或操作授权证明,以便在香港设置及操作如附件1的操作权限的业余电台。

  持有内地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四级)的申请人,可获发给香港业余电台牌照和/或操作授权证明,但操作权限祗限于附件1内50.00 –52.11 mhz、144 – 146 mhz和430.0 – 437.2 mhz的有关频带。

    三. 怎样申请

  申请人须把下列文件邮递或以专人送交电讯局:

    a. 填妥的申请表(附件2,该表格可于本局网页http://www.ofta.gov.hk下载或于本局发牌组索取);
    b. 申请人的内地居民身份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其它旅游证件)和香港身份证(如领有)复印本;
    c. 申请人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出作业余服务的有效无线电台执照复印本,及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发出的有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复印本;和
    d. 所需的申请操作授权证明和/或业余电台牌照费用,可以现金或抬头为「电讯管理局」的划线支票缴付。

  上述文件应送交: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6楼
        电讯管理局
        发牌组

        电话:+852 2961 6772
          传真:+852 2180 9828

    四. 牌照费用

  业余电台牌照有效期为1年,年费为港币150元。

  操作授权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费用为港币160元。

    五. 进口业余无线电器材

  若访香港人士有意入口或出口业余无线电器材,必须事先向电讯局申请入口或出口许可证,否则有关器材可能被海关扣押。在申请出、入口许可证时,必须列明器材的详细数据,例如型号、牌子、频带、发射模式、编号、留港期间及附上出、入口许可证的指明费用。申请人应在器材运抵香港前确定它们可获发牌。若对许可证或发牌事宜有疑问,请联络发牌组〔地址和电话记在第三段(d.)〕。

    六. 查询

  如对此指引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
   
        香港 湾仔
        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36楼
        电讯管理局
        电讯监督〔支援服务〕
       
        电话:+852 2961 6603
          传真:+852 2803 5113
          电邮:support_services@ofta.gov.hk

  转编者注
    附件一《操作频率及功率限制》及附件二《内地居民来港申请业余电台牌照/操作授权证明表格》请到crsa网站下载;
    本文件链接地址 http://www.crsa.org/1_ch_b-vr2_rule.html
离线BA7AS
发帖
2849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4-04-15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须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考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电台操作证书》(下简称《操作证书》);设置业余电台需在取得《操作证书》基础上,向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交流,满足香港无线电爱好者来内地逗留或工作时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需要,内地认可香港电讯当局(ofta)颁发的业余电台牌照(asl)。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可凭asl直接申请领取《操作证书》或《电台执照》。

    第二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到内地业余电台操作,可持ofta发给本人的有效asl,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申请领取《操作证书》。具体办法为:

    1、 申请人将下述材料寄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1)申请人填写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的照片两张;
    (3)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的复印件;
    (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5)办理操作证工本费用。
    2、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后,将《操作证书》寄发给申请人。
    3、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获得的操作证书等级为二级。
    4、《操作证书》持有人可以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内地业余电台进行操作。使用呼号为所操作电台的呼号,或者本人在香港的呼号,加移动标识“/”,再加所在电台呼号。使用频率及功率不得超越所在电台执照规定以及本人《操作证书》等级的相应权限。

    第三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居住或工作时间达到一年以上者,可以凭ofta发给的有效asl,在内地申请设置和操作自己的业余电台,幷取得“b”前缀系列业余电台呼号。具体办法为:

    1、申请人将下述材料寄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1)申请人在内地的居住证件复印件,或者内地县团级及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内地的居住或工作证明;
    (2)申请人填写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 和 《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
    (3)申请人的照片两张;
    (4)ofta颁发给申请人的有效asl的复印件;
    (5)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6)办理操作证及电台执照工本费用。
    2、所设置电台的使用地点和通信范围均局限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后,将《操作证书》、经审核幷预指配呼号的《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寄发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件到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批准设台手续、颁发《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所设置电台的使用地点超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或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电台者,中国无线运动协会审核申请资料幷预指配呼号后,将统一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办理批准设台手续、《电台执照》,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将《操作证书》和《电台执照》一并寄发给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的发射设备如已经过ofta批准并在asl附表中列明,在向内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申请手续时可以免检设备。

    第五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应按有关规定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内地依法设置操作业余电台的其他管理办法,按照内地业余电台相关管理法规及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具体规定执行。
     
  转编者注
    《香港永久性居民来内地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表》及《设置业余电台申请表》请到crsa网站下载;
    本文件链接地址 http://www.crsa.org/1_ch_vr2-b_rule.html
离线BA7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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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9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4-04-15
以上文件转载自CRSA网站:内地和香港签订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协议
为方便内地和香港特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来往两地时操作和设置业余无线电台,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于2001年12月和2003年10月两次参加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和香港特区电讯管理局的会谈,研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证照相互认证的安排,起草让对方业余无线电台持照者在己方申请执照的管理办法2004年3月23日起,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再次参加了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和香港电讯管理局在香港举行的会谈,最后一次审查修改了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有关文稿,作为整个无线电业务协调会谈纪要的附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刘岩副局长和香港特区电信管理局刘光祥助理总监于3月26日签字。根据会谈纪要,双方将在2004年6月10日开始接受对方业余无线电台持照者在己方申请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届时内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如赴港,将可以事先向香港特区电信管理局申请牌照,尔后在香港设置和操作自己的业余电台;内地各地方也可能出现由香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设置操作的业余电台。更详尽的细节不久将在crsa网站公布。
离线AD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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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0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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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BD9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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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4-04-15
是的!这样旧好多了!起码有个说法了!
离线bg2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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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4-04-17
真是好消息!免得再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