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帖:今晚,在网上搜索《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学习了一下。条例里没有对帐篷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些条文是可能与此有关的。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就是说,如果昨天保安过来向我出示他们公园的正式条文规定不允许搭帐篷,我就只能让步遵守。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及放风筝。
其中的宿营有可能和搭帐篷扯上关系。但在理解上属于擦边球,宿营会用到帐篷,但搭帐篷不应就被自然理解为宿营。根据百度汉语的解释,宿营里的“宿”意思是:夜里睡觉;过夜。像我这样搭起帐篷,在里面操作电台几个小时,就不应当作宿营。而如果我还想在里面睡一晚,那就可能触犯这一条了,除非得到他们批准。那怎么才算批准?“允许”算不算是一种批准?默许也是允许,也就是说没人赶,就可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和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属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我未经批准在公园里宿营了,将会被警告,并可能被罚款50元。既然说到这里,顺便学习一下
第二十七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随地便溺;
(七)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通过学习,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交涉的时候要注意掌握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