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
大学生集体业余电台使用管理规定
1、业余业务为正式无线电管理业务之一,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对业余业务的规范定义为: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在我国,上述条文中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radio amateur)”特指已经加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crsa,
http://www.crsa.org.cn),通过考试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并拥有个人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爱好者,即“有执照的无线电爱好者”(licenced radio amateur,也称ham),而并非对电子技术有爱好,并进行学习和钻研的普通爱好者。
2、××大学大学生集体业余电台由××大学在中国无线电协会、××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下设立并管理,提供给本校大学生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业余业务范围内使用操作的业余台。其工作频率和功率报请省无委办核配,由省无委办核发电台执照,并填写报备登记表。
3、操作业余电台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只准与业余电台联络并使用明语通信;
(二)至少每十分钟发出一次呼号;
(三)语言、态度文明礼貌,通信联络简明扼要;
(四)不得作广播娱乐之用,不得在机上调笑、嘻闹;
(五)在电台执照和《操作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
(六)不准无《操作证书》的人员上机操作;
(七)不得阻碍他台通信。不得截听和扩散其他电台的通信内容;
(八)每次联络必须如实填写电台日记,并长期保存;
(九)承担按国际惯例交换qsl卡片的义务;
(十)严禁从事商业或其它与赢利有关的活动;
(十一)严禁利用业余电台进行政治、宗教活动;
(十二)严禁在业余电台上议论个人稳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行。
××大学大学生集体业余电台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