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大家对可用频率提的意见被采纳了,但是附件1那个表格里的“注1”注得还是不情不愿(笑)。(比如你填表的时候选了135.7—137.8kHz或者1240—1260MHz、1260—1300MHz之类第一版里悄咪咪删掉的频率,他就是不批的话,你也一点脾气也没有,几轮文件旅行下来你肯定会放弃……)
总结一下我认为比较大的改动,可能有漏的:
* 取消18岁才能设台的限制
* B、C类设台要求和考证要求分离;考B类操作证、设B类台的条件变严格;考C类操作证、设C类台的条件变宽松;规定申请设置、使用B类或C类业余无线电台的,应提供申请人通信日志等实际操作经验证明材料(具体怎么要(比如要不要对方确认(互换卡片)?lotw行不行?),要多少份,没明确说明;也许后面会有细则)
* 原办法发射操作实习那条改了,现在必须有操作证书才能操作,操作等级还得与本人操作证书一致
* 呼号第二位字母,GHIDA外增加了BCEFKL
* 新增了一个说法:没有固定台址的业余无线电台
* 15W以上短波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以前是通信范围省际或涉外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但是后面半句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43号文第六条再次明确了这一点);新版没提可不可以委托,会不会在新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 明确了受到有害干扰,尤其是受到境外无线电有害干扰时的投诉权(大家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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