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5年4月25日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2005/17/bo17_cn.asp第111/2005 号行政长官批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十二日第18/83/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以下操作特性的无线电通讯设备,豁免三月十二日
第18/83/m 号法令第六条所述之政府许可:
类别准许频带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
发射器/ 接收器a 409.7500 — 409.9875mhz 820mw
(公众频道对讲机)
注:
a——仅限于发射方式为f3e,频道间隔为12.5khz的手提式
对讲机,且当其操作于一具有基地站或转发站的系统时则不在豁
免的范围内。
二、使用属第一款类别的设备时,不得对电信暨资讯科技发
展办公室批准的电信设备或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三、如受到其他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批准的电信设备
或系统干扰,属第一款类别的设备不受保护。
四、使用及销售属第一款类别的设备,同时豁免十一月三日
第48/86/m 号法令所述之认可证明书及拥有准照。
五、专责的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检查属第一款类别的设备时,
物主或持有人应准许其自由进入设备所在的地方。如被拒绝,则
按三月十二日第18/83/m 号法令有关规定办理。
六、属第一款类别设备的使用者,应服从电信暨资讯科技发
展办公室指示,以避免对任何获批准的电信设备或系统造成有害
干扰。
七、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